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有什么?

作者:仇鸿辰时间:2023-07-23 14:26:29

导读:" 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有什么?1.针对河南省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的规范,河南省近日发布了《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2.该暂行办法明确了"

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有什么?

  1.针对河南省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的规范,河南省近日发布了《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

  2.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的范围和限制。其中包括权力清单、行为规范、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干部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3.首先,该暂行办法要求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为亲友干预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干部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4.其次,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明确了其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这有助于明确干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干部滥用权力。

  5.此外,该暂行办法还加强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河南省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和监督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利行使,旨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转变,提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7.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为有效,对于违反规定的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8.舆论普遍认为,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利行使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是对干部权力行使的规范,也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和廉洁性。

  同时,该暂行办法也为其他地区的干部权力行使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厅哪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赔偿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二章 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于应由自身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的首长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者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受委托者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政委唤敬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

    (一)颁发证照;

    (二)免除、改变法定义务;

    (三)确认权利;

    (四)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五)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罚没款项的收缴、缴纳和上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测、抽查、抽验、检验、审验等行政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以及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仲裁的争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仲裁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第三章 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

  不按规定和伏慎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使这项工作穗伍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第三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

  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

  办公厅(室)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起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基本标准是: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做好答复,达到代表、委员满意或谅解。

  基本原则是: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代表、委员联系;确实不便采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

  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

  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但确有道理和实际意义的意见,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在办理中要注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

    (三)注重实际效果。

  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

  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

  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

  可以召开会议交办,也可以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

    二、承办。

  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

  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

  若有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猜袜或经同意后退回。

  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转送其他部门。

  退回的时间,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

    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限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催办。为了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进行查办催办,督促落实。

    四、审查。

  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函,要层层认真审查,保证质量。

  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

    五、答复。

  省政府交由各部门及各市、地承办的全好氏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写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视察建议、来信)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地区行署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市、县(区)政府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答复,或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包括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

  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代表、委员姓名。

  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

  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

  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于限期内全部办完。

  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

    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甲”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乙”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用“丙”标明;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丁”标明。

    六、复查和检查。

  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

  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办理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政府办公厅(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七、总结。

  承办部门在搞好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

  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十件以上的,在办完的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

  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问题一: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职能、确保政令畅通世羡的灶历迫切要求。

  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

  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法律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

  这些都需要***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然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

  因此,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建立法治***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贸易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将有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贸易和投资额将大幅度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类别增多,行政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等,将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关键时刻,严格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求把***机关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

  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学法轮训、中心组学法之外,要有重点的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搜辩拍、《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之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只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

  要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重点,深入持久......>>。

问题二:怎样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

  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

  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

  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

  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

  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

  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

  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

  ”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

  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

  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

  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

  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

问题三:如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

  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

  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

  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

  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

  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

  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

  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

  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

  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

  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

  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

  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有希望。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

  问题四:如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1.执法懂发,和普通工作一样就叫业务熟,倒背如流的法才是硬道理。

2.技巧性,不同对象的执法方式要不同,不能一刀切,讲技巧绝对可以让领导对你刮目相看

  3.有符合社会公用的价值观和善恶标准,作为执法对社会现象有判断力,善恶分明。

4.良心,用良心做秤,一刀断分明

希望可以帮助你

  问题五: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必须由什么设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权力机关设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权力机关(organsofpower)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问题六:***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因是什么?***依法行政有什么意义?1、***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因是为人民服务;

  2、***依法行政的意义:依法行政直接影响到法律和宪法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问题七:如何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提供了队伍保证。

  一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制度,不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人民***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带头参加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全市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理论研讨活动,认真撰写法制论文,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2007年7月,特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市人民会堂作了《物权法》专题讲座,300余名领导干部聆听了讲座。

  各县区探索推行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如淇县粮食局局长转任环保局局长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个人单独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市委党校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党校培训计划,在每年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均开设了法律课程,切实提高了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二是强化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一是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2004年以来,组织两级***法制机构人员和部分市***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全省***法制骨干培训班、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座谈会、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座谈会、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等一系列培训和交流活动。

  在组织参加上级培训的基础上,我市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市***法制办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各类培训班32期,发放法律书籍2万余本,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20余部重点法律法规。

  各县区、市***各部门也结合各自实际,利用网络、图书阅览室、电教室等各种阵地,采取集中学法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撰写学法论文与开闭卷考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做到了学法有计划、有内容、有时间、有登记、有检查。

  市公安局成功举办了全市公安机关“优秀诉讼代理人”选拔赛,并先后组织全市1433名民警在公安干校进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在公安信息网上开通了“法制在线”栏目,组织业务骨干通过在线讨论解答民警法律咨询,有效服务了基层执法实践。

  卫生、工商、税务、财政、药监、国土、劳动、环保等单位,也分别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法律知识和执法培训班,全面提高了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2008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清理和信息采集;9月底,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全市4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和公布工作,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市***法制机构自身建设。

  一是实行周一工作例会制度。

  总结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互相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

  二是明确工作流程。

  无论是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还是行政执法监督、涉法事项的办理,都结合岗位......>>。

  问题八:公务员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

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有两种不同认识:

  一是:依法行政能力包括草拟行政法规能力和运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能力,并认为有法治观念是公务员具备依法行政能力的前提。

  二是:(1)依法行政的观念,即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2)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即比较熟悉和掌握通用法律知识和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3)依法办事的行为,主要是按行政法治原则办事,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实施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对人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容是:

  (1)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

  (2)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

  (4)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问题九:依法行政的重要性10分有利于体现我国的***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名服务是***及其公职人锭的工作宗旨和行为准则。

能够保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职权,使之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才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能促进我国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原创求采纳

  问题十: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

  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

  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法律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

  这些都需要***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然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

  因此,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建立法治***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贸易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将有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贸易和投资额将大幅度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类别增多,行政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等,将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关键时刻,严格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求把***机关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

  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学法轮训、中心组学法之外,要有重点的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之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只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

  要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

河南行政处罚法执法条例怎么规定的?

  一、河南行政处罚法执法条例怎么规定的圆瞎?河南行政处罚法执法条例主要规定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颤腔旅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茄凳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在编在职;(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九)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

  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决定;(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综上所述,河南省的政府为了让当地的行政执法的秩序可以更加规范且不会受到公民的抵触,就必须将处罚等行为变得更加有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其权威性的支撑,尤其是那些违法的公民必然不会轻易就接受处罚的决定,而只要有合法的依据以及程序就不会出现纠纷。

2017豫人社6号文件《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2017豫人社6号文件《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尽职尽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配源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培饥态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肢雹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领导成员的平时考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页-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核规定

如何规范权力运行?

关于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的说法如下:

  1、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

  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责任定位和工作任务,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销空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尽量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进行限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权力失控。

  2、要为各种形式的监督能够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支持人大及其他监督机构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监督权职权,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最大限度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

  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和严格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亏伏瞎、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推进权力依法行使和公开透明运行。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财经厅山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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