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细则都有哪些内容?

作者:巴海达时间:2023-07-23 14:26:28

导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细则都有哪些内容?1.问责制的背景和意义:介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问责制是党内监督和权力运行的重要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2.问责制的法律依据: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细则都有哪些内容?

  1.问责制的背景和意义:介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问责制是党内监督和权力运行的重要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

  2.问责制的法律依据: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监察法》等,解释这些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明确要求和规定。

  3.问责对象和责任主体: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对象范围,包括党内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等,同时指出问责制的责任主体为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等。

  4.问责的具体内容:详细列举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违反党纪国法、失职渎职、腐败行为等的问责,以及对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的问责。

  5.问责的程序和方式:介绍问责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调查核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等,强调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公正和合法性。

  6.问责的效果和意义:阐述问责制的作用和意义,如能够警示党政领导干部,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同时也能够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7.问责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改革和完善建议,如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完善问责机制,提高问责的针对性和效果,推动问责制向纵深发展。

  8.案例分析:列举典型的问责案例,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进一步说明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9.结语:总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细则内容,强调问责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呼吁党政干部自觉接受问责,切实履行职责,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贡献。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隐判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判稿律责任。

  上述问掘携孝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四种方式

  法律分析: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开展问责。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四种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销袭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

  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禅源、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亏悔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

  法律分析: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档仔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行蔽汪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并键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肆拍衫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裂腔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贺余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几种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4种,分别是: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轮锋蔽处分。对失职腊州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资料:

1、问责情形:

  (1)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2)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3)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2、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3、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必要性:

  (1)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

  (2)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3)有利于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4、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基森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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