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工费赔偿方式是什么?
工伤护工费是指雇主在雇佣护工过程中,如果护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总称。那么,工伤护工费的赔偿方式是什么呢?下面是几种常见的赔偿方式:
1.医疗费用:如果护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工伤津贴: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津贴,以补偿护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伤残补助金: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导致永久性伤残,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以补偿护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产生的生活困难。
4.就业补助金: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导致永久性伤残,影响其就业能力,雇主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护工重新就业或创业。
5.护理费: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需要长期护理,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以帮助护工获得必要的护理服务。
6.丧葬费: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不幸身故,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丧葬费,以帮助护工家属进行后事安排。
7.康复费:如果护工因工受伤或患病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康复费,以帮助护工恢复身体功能。
总之,工伤护工费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费和康复费。这些赔偿方式的支付标准和具体细则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调整。
发生工伤后如何赔偿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工伤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并渣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需要护理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山信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知道了工伤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有人就该问了,那这工伤护理费由谁出呢?这个也分两种情况:
一、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
1、在工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绝唯悄二、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
没买工伤险的由单位赔偿。
工伤护理费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渣野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护理费,是指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陪护而支出的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两类:
1、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
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主要由两种方法:。
第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2、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护理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定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完全依赖生活护理费50%、大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40%、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30%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关于护理依赖的规定,确定护理疾病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脊前行动五项,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依赖,其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依赖,其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依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如谈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护理费应当怎么赔偿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
1、住院期模陆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旦搏顷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4、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需要护理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银枯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护工费一般是怎么赔偿的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形,分别是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由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情形下,依据生活自理程度分等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团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知答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塌猛斗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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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怎么赔偿
工伤护理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来赔偿:如果工伤职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来赔;如果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赔;如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按照30%的标准来赔。
工伤护理费的给付,在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护理费在定残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若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护理费,具体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氏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另外,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任何职员在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若是受了工伤,此时不仅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也是单位需要支付的。对于在入职之后,单位替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首先需要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然后才是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关于护理费的分类,被分为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费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非常的明确。
然后,对评定伤残等级之前的护理,只规定由用人单位来负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负责护理,而由工伤职工家属、或雇人来护理的,护理费的承担实践中有了不同的操作标准。
部分省、市对这部分评残之前的护理费,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对单位没有负责护理的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规定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更多的省、市没有这样的具体操作标准,那么就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拦老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歼衡滑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1、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2、第二种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慧运销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悄洞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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