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诸浩鸿时间:2023-07-24 15:55:38

导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具体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确定的呢?下面将通过有序列表的形式,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1.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具体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确定的呢?下面将通过有序列表的形式,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

  -违约方应当支付对方因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违约责任的程度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的轻重,违约责任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轻微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实际损失,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的金额。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可能获得的利益丧失,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利益丧失的金额。

4.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能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对方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对方的过失导致的,可以减轻违约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有序列表的形式,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计算方法以及免除规定,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外伤害的规定

    对于因意外而造成侵权的,磨饥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兆敬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瞎猜返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中关于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只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神谨肆赔偿

  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

  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

  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晌烂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

  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

  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

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游轿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

  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

  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

  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

  监护人的除外。

  在合同约定中也才会产生违约责任,请参考,是否能对你有用。

  谢谢!。

人身安全的相关条例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档侍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伏盯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厅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溺水事故的错误行为

该学生溺水案件的相关法律分析

   第一,村委会及鱼塘承包者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明陆陪民共激蠢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悉基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肆前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本质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禅茄而获得的利益。

  由于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目前较少,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来确立不当得利制度、做为民事审判机关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依据。

  而该类案件广泛存在,已成为基层民事审判案件类型之一。

  下面笔者通过审判实践的认识谈谈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

  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利益范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丧失。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裂袭清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

  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

  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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