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左昌涵时间:2023-07-27 00:19:06

导读:"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信用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设定信用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可以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业务类型和地区进行划分,以确保风险可控。2.客户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信用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设定信用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可以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业务类型和地区进行划分,以确保风险可控。

  2.客户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其信用风险水平。评估可以包括客户的信用历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地把握客户的信用风险。

  3.业务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风险分类,以便识别出潜在的信用风险。

  常见的业务风险包括贷款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等。

  通过对业务风险的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4.控制信用集中度:商业银行应当控制信用风险的集中度,避免过度依赖某一客户或某一业务。

  如果信用风险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设定合理的信用集中度限制,并加强对信用集中度的监控。

  5.控制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进行评估,并控制信用担保的规模。信用担保是商业银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但如果信用担保规模过大或风险评估不准确,将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6.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了解信用风险的动态变化。风险监测和报告应当包括对信用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业务风险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定期审查和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风险限额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审查和评估可以包括对信用风险限额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评估,以确保风险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总之,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确保商业银行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信用风险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持健康稳定的经营。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 )。

【答案】:A,D

  AD商业银行芹颤悄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洞拍用风险限额,AD选项正确;期限错配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属于流动性风险限额,C选项错误;嫌渣止损限额属于市场风险的限额,B选项错误。故选AD。

银行从业风险管理考点:限额管理内容

    导语: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称为限额管理。

    (一)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

    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仅银行可以选择客户,客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任何一个客户都可以在几家商业银行开户并取得授信。

  因此,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

  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

  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各类因素为正面影响时,对授信限额的调节系数大于1;而当上述各类因素为负面影响时,对授信限额的调节系数小于l。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

    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一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

  (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族兆,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按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最高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三)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管理的额度框架。

    区域风险限额管理与国家风险限额管理有所不同,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是有必要的。

  (四)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兆竖租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1.授信集中度限额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①单一的交易对象;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④某一区域;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⑥某一类产品;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⑨同一类授信安排;⑩同一类抵押担保;⑥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

  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

  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商业银行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是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如行业)的限额,并利用压力测试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弥补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如果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则应根纤者据情况调整每个维度的限额,使经济资本能够弥补信用风险暴露可能引致的损失;最后将各维度的限额相加得出商业银行整体组合限额。

试述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答案】:为了控制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与客户(债务人)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首先避免可能发生违约的因素,主要采取以下方法:(1)筛选和监控,银行在对工商企业发放贷款以前,必须对众多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审查和筛选,选出资信好的企业作为贷款客户;贷款发放以后,还要对借款人进行检查和监控。

  检查其是否按契约的规定在使用贷款,是否将贷款用于非预定或风险较大的用途。

  (2)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是指与客户不仅保持贷款业务的往来,而且保持存款和猛厅闭其他业务的往来。

  对银行来说,不仅可以通过其存款账户余额的变化,掌握其资金流动的状况,观察客户的活动,便于收集客户的信息;而且与客户的长期联系,可以减少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甄别信用风险的费用。

  (3)银行还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贷款承诺来建立长期关系和收集信息。

  (4)抵押物是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提供给贷款者作为赔偿的资产。

  一旦发生违约,银行可以出售这些资产,来弥补贷款损失。

  (5)补偿余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借款人)将贷款的一定比例(如10%)存入银行,一旦企业违约,银行可以用其来补偿贷款损失。

  (6)信用配给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拒绝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数量的贷款,哪怕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率;二是银行愿意发放贷款,但在金额上不能满足借款人的要求。

  信用配给的目的是对那些风险较大的借款人控制信用风险。

  因为对于风险较大的借款人伏核来说,枝裂贷款金额越大,将来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也越大。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管理内容包括( )。

【答案】:A,B,C,D,E

  商业银行谈模信贷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管理是银行管理层面的资亮段本限额的具体落实。其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管理主要含键缓包括:①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②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③国家风险限额管理;④区域风险限额管理;⑤组合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高纳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带旅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戚行没。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一个管理体系,包括授权、风险限额、止损限...

【错误】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限额管举首理是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交易组合定义、限额结御肢构和限额指标设正拆数定与审批、限额监控与报告、限额调整、超限额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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