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有哪些范围?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

作者:易运海时间:2023-07-18 19:55:08

导读:" 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而引起的一系列慢性疾病。职业病范围广泛,涉及各个行业和职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病范围:。1.尘肺病:主要发生在矿工、石工、建筑工人等从事粉尘作业的人群,长期吸入粉尘导致肺部病变。2.职业性听力损失:主要发生在机械工人、"

  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而引起的一系列慢性疾病。

  职业病范围广泛,涉及各个行业和职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病范围:。

  1.尘肺病:主要发生在矿工、石工、建筑工人等从事粉尘作业的人群,长期吸入粉尘导致肺部病变。

  2.职业性听力损失:主要发生在机械工人、航空员、音乐家等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的人群,导致听力下降。

  3.职业性皮肤病:主要发生在农民、化工工人、美容师等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刺激性物质的人群,导致皮肤病变。

  4.职业性骨关节病:主要发生在建筑工人、重体力劳动者等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人群,导致骨关节病变。

  5.职业性神经系统疾病:主要发生在电工、化工工人等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受到辐射的人群,导致神经系统病变。

对于处理职业病患者,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环境等。

  3.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4.加强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和分布特点,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职业病救治能力建设,提高医护人员对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

  6.建立职业病监督机构,加强对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7.加强职业病赔偿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8.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科研的投入,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综上所述,职业病的范围广泛,涉及各个行业和职业。

  通过加强职业健康教育、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职业病患者。

  同时,加强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职业病监督机构等措施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

  只有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才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共十四条,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长期对一份职业工作的原因圆橡让,很多工作者都有职业病,职业病并不是工作习惯,国家对于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患有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在公司会有所不同,那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条例》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如陵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职业病包括哪些范围患有职业病后享有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职业病的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型芹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包括工业告租此生产中由于机械原因引起损伤,或化学物品刺激等原因袜迅引起的损害,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的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职业病有急性职业病和慢性职业病之分,多数为慢性职业病。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笑蔽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顷升租件缺一不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雀兆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我国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和罚则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二、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冲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睁源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散早旦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客观: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客观: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历碰陆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吵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肢顷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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