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包括哪些疾病?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

作者:牧晟泽时间:2023-07-18 19:55:25

导读:"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包括哪些疾病?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涵盖了多种疾病。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职业病以及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的相关信息:1.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颗粒"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包括哪些疾病?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涵盖了多种疾病。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职业病以及如何处理职业病患者的相关信息:

  1.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颗粒而引起的肺部疾病。处理办法包括对病患进行治疗、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补偿,同时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改善工作环境、提供个人防护设备等,以预防尘肺病的发生。

  2.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是由于接触有害物质或工作环境引起的皮肤疾病。处理办法包括对患者进行治疗、提供医疗保障和补偿,并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提供防护用品、加强工作环境管理等,以预防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3.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是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中引起的听力损害。处理办法包括对患者进行治疗、提供医疗保障和补偿,同时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听力保护设备等,以预防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

  4.职业性骨关节病:职业性骨关节病是由于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或姿势不良的工作引起的骨骼和关节疾病。处理办法包括对患者进行治疗、提供医疗保障和补偿,并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改善工作方式、提供人体工程学设备等,以预防职业性骨关节病的发生。

  除了上述疾病,职业病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与特定工作环境相关的疾病,如职业性中毒、职业性肺癌等。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单位应当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提供必要的康复和职业康复服务。

  同时,职业病患者享有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总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同时,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共十四条,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长期对一份职业工作的原因圆橡让,很多工作者都有职业病,职业病并不是工作习惯,国家对于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患有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在公司会有所不同,那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条例》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如陵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主要有哪几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乎带、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例如职业性皮肤病可分为: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扩展资料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源答被忽岁裂芦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森橡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拍型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此贺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我国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和罚则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二、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冲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睁源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散早旦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客观: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而因此产生的职业病纠纷也不断增加。那么什么是职业病呢?职业病到底都包括哪些种类呢?职业病是如何进行分类和目录的?下文将为大家介绍我国的职业病类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简宏如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绝州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拦启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55分类目录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战线工作者盼望已久的、这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关于职业病的范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是主体要求,其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第二是时间要求,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是病症与危害因素的关系,该病症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第四是法定要求,即该病症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对于在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具体类型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笑蔽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顷升租件缺一不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雀兆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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