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文件规定了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应按照国家发布执行的?

作者:欧韦浩时间:2023-07-22 11:07:29

导读:" 什么文件规定了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应按照国家发布执行的?1.《化学品管理条例》是我国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管理法规之一。该条例于2011年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12年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管理,确保化学"

什么文件规定了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应按照国家发布执行的?

  1.《化学品管理条例》是我国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管理法规之一。

  该条例于2011年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12年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2.根据《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符合国家的生产标准和安全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此外,对于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企业,还需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4.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5.在实际操作中,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和操作。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生产二氧化碳、氧气及乙醇等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

  《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其中一项重要法规,规定了化学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家还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范化学品生产行为。

  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有什么具体的政策和措施.

  中国重视扩大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2000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帆运判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法律依据。

  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2018年全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国家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国务院标准悄粗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烟花爆竹、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以及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参考态改资料:法制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化学品的空桶到底算不算危险废弃物

  不一定,算不算危险废弃物,需要区分化学品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所列物品。

  1、例如: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就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规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尺逗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稿困罩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家庭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扩展资料: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

  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

  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

  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

  与化学处理键闹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

法律主观: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简明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资讯,行情)、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磨春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答: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行政策整合到一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答: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拦游告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纳税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问:为什么要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答: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问: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适用有关政策规定?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人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答: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钢瓶装液氨、氧气、乙炔、氢气和二氧化碳任意两种或三种压缩气体的钢瓶...

  二氧化滑州毁碳可以与上面的任何气体钢瓶放在一起运;

  液氨、乙炔、迹烂氢气可以放在一起运;

  氧气不能与液氨、乙炔、氢气一起运,但可以与二氧化碳信备一起运。

请问车用乙醇汽油中对于加入的乙醇有什么具体要求?比如乙醇的含量等等...

  车用乙醇汽油中对于加入的乙醇具体标准是:燃料乙醇与变性剂的体积混合比为100:2—100:5,即变性剂再变性燃料乙醇中的体积百分含量为1.96%(V/V)—4.76%(V/V),且变性剂的质掘凳量应符合《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的要求,此项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以食用酒精误食。

  由于水分含量是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指标,因此,标准中严格规定变性燃料乙醇中水分含量不得大于0.8%,车用乙醇汽油中只允许加入10%(V/V)+0.5%(V/V)的变性燃料乙醇,水分含量不得大于0.15%。

附资料:车用乙醇汽油出台强制性标准

2001-04-2711:07:25

  从国家计委获悉,由新成立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制定的《变性燃料乙醇》(GB18350—2100)和《车用乙醇汽油》(GB18351—2001)两项国家标准,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是我国即将推广使用的汽车用燃料。

  变性燃料乙醇是以玉米、小麦、薯类、甘蔗、甜菜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得乙醇,脱水后再添加变性剂变性的燃料乙醇。

  将一定量变性燃料乙醇加入不添加含氧化合哗蔽物的液体烃中,在辅以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便成为车用乙醇汽油。

  鉴于其是一种特殊产品,为保证汽车正常行驶,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这两项标准被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执行。

  具体标准是:燃料乙醇与变性剂的体积混合比为100:2—100:5,即变性剂再变性燃料乙醇中的体积百分含量为1.96%(V/V)—4.76%(V/V),且变性剂的质量应符合《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的要求,此项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以食用酒精误食。

  由于水分含量是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指标,因此,标准中严格规定变性燃料乙醇中水分含量不得大于0.8%,车用乙醇汽油中只允许加入10%(V/V)+0.5%(V/V)的变性燃料乙醇,水分含量不判芦旅得大于0.15%。

  至于车用乙醇汽油的其他标准则要求与《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的指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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