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保险赔偿事例有哪些?

作者:巢思浩时间:2023-07-23 12:25:21

导读:" 工程事故保险赔偿事例有哪些?1.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在建筑工程中,由于设计缺陷、施工不合规范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修复建筑物、补偿损失等。2.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火灾是工程事故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可能由于电气设备故障"

工程事故保险赔偿事例有哪些?

  1.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在建筑工程中,由于设计缺陷、施工不合规范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修复建筑物、补偿损失等。

  2.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火灾是工程事故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可能由于电气设备故障、施工不慎等原因引发。工程事故保险可以覆盖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修复火灾损坏的设备、补偿财产损失等。

  3.工人意外伤亡:在施工现场,工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意外伤亡,如高空坠落、机械设备事故等。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4.盗窃或破坏行为:工程现场往往存放有大量的设备、材料和工具,容易成为盗窃和破坏的目标。工程事故保险可以覆盖这些损失,包括赔偿被盗窃或破坏的设备、补偿其他财产损失等。

  5.工程延期或停工: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项目可能会出现延期或停工的情况,导致工程方和业主方都面临损失。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赔偿因延期或停工导致的损失、补偿其他相关费用等。

  6.污染事件:在一些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如建筑材料或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导致土壤或水源污染。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赔偿,包括清理污染物、修复受污染的环境等。

  7.法律纠纷和诉讼费用:工程事故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诉讼,例如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纠纷。工程事故保险可以覆盖相关的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

  8.第三方损失:在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如邻近建筑物的损害、路人的伤害等。工程事故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修复损坏的建筑物、赔偿受伤的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事故保险的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此外,工程事故保险的购买和投保金额也需根据项目的规模、风险程度和法律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

  安全事故赔偿包括很多种类,其中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属于工伤的范畴,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那么,这里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派槐察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尘茄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明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范围有哪些,是否每个工程保险条款都相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源庆碧起的一切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雹举、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间内,根据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差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工程事故保险赔偿事例

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摘要】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工程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了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明文规定重点工程的建设必须购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我国建筑施工中普遍投保的一种保险险种。

  但多年来,保险公估人在该险种的理赔评估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

  该险种事故多发、理赔案例复杂、涉案人员多样、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保险公估人在理赔中所参与的工作;提出了保险公估人的素质要求;分析了对该险种损失调查的方法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期促进业内作进一步的探讨。

  建筑工程切险附带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案件具有多发性、复杂性、涉案人员多样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因此导致的理赔操作困难等特点。

  多发性。

  建筑工程如工厂、民用住宅、桥梁、公路、水坝等。

  一般在露天场地施工,绝大多数工程都涉及基础处理与钢筋混凝土施工。

  有些工程还需处理地下水和遭遇其他复杂的地质、地理情况。

  这样,暴雨、洪水、台风、冰雹、大雪、冰凌等气候灾害以及渗漏、塌方等突发事件都威胁、着工程施工。

  所以,我国工程建设中事故时常出现,保险索赔早芦案件也因此频繁发生。

  复杂性。建筑工程因类型不同而处于不同的施工场地,要用到不同的建材、临时建筑、施工机具,参照不同的设计和进行不同的施工组织,又因为事故本身的多样性,保险索赔案件涉及面相当复杂。

  涉案人员多样性。

  建筑工程通常有较长的工期,整个工程建设涉及者众多。

  除业主和工程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险人外,工程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运输人员与设备提供维修人员,当地政府部门、场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的居民都是工程的直接相关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些宴悔都是保险公估人(以下称公估人)取证的对象。

  信息不对称性。

  因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建筑工程保险涉及到的各方对于对方的信息都只有不多的了解,而且都不够深入。

  如保险人对建筑工程所签保单中条款的含义较为清楚,但是对工程进度、工程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则不甚了了;被保险人则刚好相反,他们往往对在建工程了如指掌,但是对于保险知识尤其是保单中专业用语的含义却知之甚少。

  公估人在对建筑工程切险的理赔中,必须在现场查勘后拿到揭示案情的佐证:如清点标的的数目、损失情况记录、气象部门的报告和证明、保险人索要的有关书面资料、设备检修后的票据、查访当地居民得到的资料等等。要获得翔实而准确的案情资料,除了需要公估人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耐心之外,还需要公估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书面资料的收集。

  收集书面资料是公估人现场工作的必要环节。

  完备、准确的书面资料将为理赔工作带来便利。

  建筑工程切险理赔中可能陆祥带需要收集的资料有:保险合同、索赔清单、事故经过和施救经过的书面描述、气象证明、工程合同书、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派工单、领料单、建材入库清单、建材购货发票或采购合同、设备维修报价单或发票等等。

  鉴于理赔应该公平、公正和公开,公估人在现场清点标的的数目和对损失情况的描述,都应该经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人代表、公估人、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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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生事故后,工程保险该如何理赔?

  保险中事故发生后的减少损失是在风险已发生的情况下,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减损包括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和保险人的减损权利两部分,前者即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后者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的权利。

  其中,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会因为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具体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损一方面指投保人违约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使损失局部化——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对应;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施救保护措施。

  在投保人违约后减少损失,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利益维护的重要环节。其中,采取合适的减损方法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少损失的关键。

一、损失查勘

  由于保险公司减少损失效果与被保险人是否在违约宣布时及时提供工程状况信息密切相关,因此当承包商出现违约情况后,发包商应及时将违约事宜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保存通知证据。而后发包商需接着搜集承包商违约的事实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坚持迅速及时原则进行损失查勘,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以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第一手资料。这是由于标的事故部位、状况等信息既是损失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损失减少的有力依据。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进行损失分析,以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的损失。当然,除了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失外,也应对侥幸事件、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进行分析,以保证损失分析的全面性;除了考虑与损失事故直接相联系的损失外,与事故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价的损失也应考虑在内。

二、损失减少

  由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发包商作为被保险人,应在能力范围内避免承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例如在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在承包商无力建设后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另行发包重新组织施工、甩项竣工等。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损失发生后首先应启动风险应对预案。

  由于在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一些风险往往在很短的携宴时间内发生,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采取措施阻止其发生,只能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是承保工作的必要环节。

  风险处置预案是损失发生前保险公司基于项目信息安排的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基于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数据库、搭建风险模型所设置的风险处置措施,保险公司需在已有预案的基础上针对损失事件进行个性化调整和完善。

  与此同时,保险人应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工作,协助被保险人抢救处于风险中的保险标的,防止风险灾害的蔓延,控制保险工程或财产受损的程度;其次应进行善后处理,协助被保险人对受损工程或财产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保护,包括迅速处理已经造成的损失,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

三、损失控制

  损失减少(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与损失预防(减少损失的发生概率)相辅相成,共同作为损失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损失减少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这也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价值所在: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为在违约事故发生后控制损失,首先保险公司应对损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损失原因,统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其次保险公司应重新对施工中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进一步的风险损失。

  换言之保险公司应设法将可预测风险、不可预测风险转化成卜姿已知风险,而后将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到可接受的水平。

  事实上,损失控制应贯穿于风险控制全程:在对工程项目履约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后,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概率、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为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参考。

  从风险管理流程看,风险管理的每辩弊银个环节都是为了减少损失。

  其中,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必然之为。

  在做好时候损失减少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要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工程索赔案例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保网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工程保险索赔

  工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工程保险桥亩闷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保险人出险,并提供相关依据,向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要求的行为。

1、理论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

  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统一于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之中,但差异于各自索赔关系、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索赔原因内容等方面的不同之中。

索赔关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合作与约束的基础条件,是处理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约行为以及经济合作纠纷的行为准则。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分别基于不同的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索赔关系。

  工程索赔,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索赔关系。

  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

  工程保险索赔,则是基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索赔关系。

  投保人敏弯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险人只有保险公司。

  工程索赔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双向的索赔关系;工程保险索赔下,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单向的索赔关系。

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保险索赔风险主要源于各类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性。

  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关风险事故却并不一定会发生,这就为风险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形成“机遇”:保险公司事先收取保费,但不一定会出现保险索赔。

  但对于工程索赔而言,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事件,也只存在风险损失的补偿,不存在风险收益。

索赔原因与索赔内容

  从索赔原因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其产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虽然也包括自然灾害,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人为、主观风险事件。

  从索赔内容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赔偿,而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期延长”。

2、实务研究: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

  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者不仅在索赔关系、对象、原因、内容等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应用管理中也同样有着明显区别。

索赔时效

工程索赔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工程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索赔。

工程保险索赔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耐行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赔实务管理中,不同建设阶段提出工程索赔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索赔结果。通常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索赔事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差额处理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风险事故可能同时存在“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种风险索赔活动。

  工程索赔,主要是对索赔事件造成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赔付,而工程保险索赔则是主要针对索赔事件的直接损失进行理赔。

  由此来看,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费用赔偿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额的。

  实务中,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差额问题,通常按“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费用”减去“保险理赔的费用金额”,最后的差额进入工程决算费用。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会在保险理赔过后,依据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理赔金额的差额,对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要求进行理赔。

  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承包商有着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不同,有利于加强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管理,提高项目工程的综合抗风险能力。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有( )。_百度...

【答案】:A,B

  本题考查重点是“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鱼然事件,指地蕉、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

  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毁举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早余芦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陆带火灾和爆炸。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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