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作者:靳鸿思时间:2023-07-23 12:25:22

导读:"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1.缺乏合同条款明确:在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缺乏合同条款明确。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规定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支付款项等。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双方在索赔问题上容"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缺乏合同条款明确:在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缺乏合同条款明确。

  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规定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支付款项等。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双方在索赔问题上容易发生纠纷。

  2.工程变更引发的索赔: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

  如果变更不得当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施工方可能会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业主支付额外的费用。

  而业主则可能认为该索赔请求不合理,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3.材料质量问题:建筑工程中,施工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对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如果材料质量不达标或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施工方可能会因此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以更换材料或修复工程。

  4.施工期延误引发的索赔:建筑工程施工期往往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工人不足等,施工期可能会延误。

  施工方可能会因此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以弥补延误带来的损失。

  5.验收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业主会对工程进行验收。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可能会拒绝验收,从而引发索赔请求。

  施工方则可能声称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要求业主支付款项。

  6.不可抗力因素: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工程延误或损坏。

  施工方可能会因此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以修复工程。

  7.违约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情况。

  例如,施工方未按时交付工程,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等。

  这些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索赔请求的产生。

  总结:在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缺乏合同条款明确、工程变更引发的索赔、材料质量问题、施工期延误引发的索赔、验收问题、不可抗力因素和违约问题。为避免发生索赔纠纷,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类条款,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沟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1、工程索赔的含义工程索赔的概念在我国银枝镇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少人认为索赔仅仅是一种合同纠纷,并把索赔得到的费用看作是一种意外之财。

  由此,受害人往往基于对自己信誉及对今后工程承揽等方面的考虑,不敢提出索赔,这就形成了对索赔认识上的误区。

  因此,要使索赔工作更顺利的进行,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正确理解索赔的含义。

  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索赔作为一种补偿要求,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第三,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第四,索赔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需通过一定方式解决。

  2、建设工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与合同条件规定的双方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制约关系。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在工程项目的工期、造价等方面都存在着变化的因素。

  因此超出合同条件规定事项可能层出不穷,这就为施工索赔提供了众多的机会,作为承包商,必须善于通过不断发生的工程状态,识别索赔机会,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2.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

  在索赔案例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

  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2.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

  除此之外,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特殊风险。

  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风险后,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索赔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3设计图锋粗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这种错误包括:(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例如设计图纸上某段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为C25,而工作量表中则为C20,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

  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

  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3)纯粹的工作量错误。

  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

  2.4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

  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

  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

  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

  搭灶由于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

  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5)业主要求赶工。

  当项目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必须展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坚持不予延期,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

  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1、发包册销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州碰游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吵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枣中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老散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侍岩氏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第5条规定: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建筑工程介绍?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索赔案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有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设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漏御禅层下200m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填压至一定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标高,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基础开挖必须加深加大。

  为此,承包商要求做变更处理。

问题:1.承包商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思考:承包商为什么要提出做设计变更)2.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是否合理,工程师可按那些原则审核?3.工程师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应如何把握?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应如何处理?

  答案:1.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现场实拆知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情况不完全相符。可按施工条件变更(现场条件变更)处理。

  2.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可以按以下原则加以考虑:(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条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

  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方达成一致,否则应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3.主要是把握施工单价和施工期变化的科学性、合理性。返尘

  4.可以按变更处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都可以加到原合同价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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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的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的常见法律问题有:

1.拖欠工程款项不结清;

2.工程竣工日期无法确定;

  3.因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等,一般建筑工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

  主要表现在:。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两个腊运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违约金弯瞎上限埋局空是多少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数额超过该比例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损失,予以减少。

有关造价工程索赔的问题解析(三)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某工程合同中注明: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在工程总价5%内不作调整.在施工中,业主给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变更单,增加了工程量,其造价超过了5%,施工单位要求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业主认为增加的工程量没有通过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不属于设计变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如何分别.

    回答: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都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工程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的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对施工所做的一些变更,具体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一定会引起工程变更。

  但工程变更并不都是由设计变更造成的,业主也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方进行工程变更,比如增加工程量。

  本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业主认为增加的工程量没有通过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不属于设计变更,言外之意承包商因此没胡裂有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权利。

  事实上业主方是在偷换概念。

  工程量增加并非由设计变更引起,并不等于承包方没有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权利。

  承包商固定合同价款对应的是确定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包括工程量),业主在施工图范围外要求增加工程量,这不属于包括在固定合同价款中的工作内容,属于额外增加的工作,承包商对此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

  ·对于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审出结果,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回答:我经手做的一个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06年12月份时已做好结算交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交由中介审计,审计单位在07年3月27日已有初审结果,但审计单位并未通知建设方通知施工方去核对审核结果,到07年7月10日施工方才知已有初审,对派人前去核对,但核对过程中,施工方指出审计方错误的地方,要求审计方改正时,本来是一个小时都能改正的事,整整过了一周才有结果,而且又弄出新的错误来了瞎悔,改正这个错误又过了一周了,这分明是在施延时间,请教周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

    回答:看合同对结算作出的约定,建设单位单方委托的中介审计,视为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审计,应遵循合同对审计时间的约定,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审核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应当对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可据此催促建设单位加快审计进度,甚至向建设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这项措施费能调整吗?要怎么写?

    有一个市政工程,投标的时候,施工方为了能低价中标,将措施费这一项定得很低,如围堰只计取了43852元,现在进场施工初步估计围堰这项费用要达到四十万以上(有二座小桥和一条防洪堤),工程是按国标清单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而围堰是按一项进行报价的,不存在量上的差别,投标时甲方也带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在甲方基本上同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签证,但只是对事实的一个确认(如围堰的做法及方量),请教一下,这项费用能调吗?签证单要怎么样写,才不至于最终审计的时候不被扣除?谢谢啦

    回答:试着将办理好的签证纳入到进度款申请及批准中去,如进度款批磨做正准及实际支付的进度款中支付了该签证费用,则说明该签证应该另行增加费用。

    回答:“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的表述含义不明确,是指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相差在15%以上才能进行调整,还是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的总和超过合同总额的15%才能调整?如果结合其他合同文件理解指单项工程相差15%以上可调整,则施工单位可抓住事实上围堰“工程量”与估计相差太大这个理由,就围堰的实际费用40万超出4.3852万元15%的部分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果结合其他合同文件理解指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的总和超过合同总额的15%才能调整,则在最终结算时施工单位可将实际围堰费用40万计入总价,并据此要求超过合同额15%以上的部分追加合同价款。

    这种理解认为,中标报价中围堰虽然只计算措施费,但措施费也是由实际工程量计算而来,结果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远远超出估算,工程量相差太大,因此要求调价。

  施工单位可以尝试从这个角度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但建设单位也可能从措施费包干的角度拒绝施工单位的要求。

  具体要结合全部合同文件作出最合理解释。

  ·隐蔽记录与定额计算规则不一致时,按哪个结算?

  某工程结算时(其实大多数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都存在),其基槽开挖的隐蔽记录的宽度比定额规定的计算方法(如按基底宽两边各加300工作面)不一致时,按哪个作为结算的计算依据?

    回答: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取。

  ·中标后,甲方取消约500万元工程量,施工单位能否索赔利润?

    建筑公司中标了一项工程,工程有两个地下室,每个地下室4000多平方米。

  但是还没有施工甲方就把其中的一个地下室(造价约500万元)给设计更改取消了。

  大家知道一个工程也就地下室的造价比较高,而且利润还算可以,其他的利益率很低的。

  本来建筑公司我们\\可以在地下室工程中赚一笔的,现在没有了,那就等于这一笔利润也没有了。

  建筑公司觉得很不划算,但是不知道怎么样合理的向甲方提出索赔?。

    回答:该情况下合同范围缩小了一半,属于甲方违约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故乙方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之损失之规定。

    回答: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可索赔利润的前提是“甲方设计变更删减工程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可索赔利润。

  但是,大多数施工承包合同都规定甲方有设计变更的权利,而乙方应遵照甲方的设计变更指令执行。

  即便施工承包合同对设计变更没有作出规定,依照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及工程实践中的惯例,甲方从自身需要出发也有设计变更的权利。

  但是,乙方确有证据证明自己因此而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索赔该实际损失。

  比如:乙方已订购了删减工程的部分材料,而该材料又无法用于其他部分的工程施工中,乙方因解除材料订购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就可以作为实际损失向业主索赔。

    但是,合同中对设计变更作出详细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为业主该怎样处理这个双方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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