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
如何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
1.引言
-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争议之一,涉及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和责任。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2.分析案例背景
-首先,对涉及的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进行背景分析,包括合同约定的条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索赔原因和依据。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对案例有全面的了解,并为解决提供合适的方案。
3.调解与仲裁
-在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中,调解与仲裁是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是指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而仲裁是指将争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这两种方式都能够有效解决争议,但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4.法律依据与专业评估
-在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时,法律依据和专业评估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专业评估是指通过专业的工程师或评估师对案例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索赔的合理性和金额。
5.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一种灵活、快捷且相对较为低成本的解决方式。
在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进行合理的权益调整和经济补偿,以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需要双方保持沟通和合作,并愿意妥协和让步。
6.风险控制与预防
-除了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外,风险控制与预防也是重要的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降低索赔的发生率,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7.结论
-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专业评估和双方协商等多个因素。通过调解与仲裁、法律依据与专业评估、双方协商解决以及风险控制与预防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并在工程项目中实现合作共赢。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十)
《案例10》
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
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岩手包负责。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
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闭枣裂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
而且轿闭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
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
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
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
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
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十六)
《案例46》综合索赔案例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A国某发电厂工程
业主:A国某能源生产和输送总公司(以下称为A方)
总承包商:B国某有限股份公司,为设备供应商(以下称为B方)
联营承包商:C国某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称为C方)
分包商:C方(同联营承包商)
1980年9月21日A方与B方签订合同,由B方总承包A方的发电厂工程的全部设计、设备供应、土建施工、安装。
在这以前,B方曾与C方洽谈。
双方同意联营承包该工程。
1980年11月15日,B方和C方正式签订内部联营合同,双方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由C方承担该工程的土建施工。
C方工程合同总报价为4850万美元。
由于A国国内政局变化,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尚未实施就中断了2年,1983年8月15日,A方决定继续实施该工程。
A、B双方签订—项修正案,确定原合同有效,并按实际情况对合同某些条款作了修改。
总承包合同总报价为27500万裂迹搭美元。
1983年9月10日,B、C双方又在原联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一项修正案,决定继续联营。C方将自己所承担的土建工程价格降至4300万美元。
1985年7月20日,在工程进行中,B方与C方又签订分包合同,由C方承包该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这样在这个工程中,C方既是B方的联营成员,又是B方的分包商。三方面的合同关系见图15一l所示。
(二)工程实施情况
由于整个工程仓促上马,计划和施工准备不足,致使在工程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
设计资料、图纸交付过迟;
施工计划被州耐打乱,次序变更;
工程量大幅度增加;
材料供应拖延;
施工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等。
这使得工期延长,承包商成本大幅度增加,产生了激烈的合同争执。对比总承包合同的修正案,主要工程工期延缓为:
混凝土工程推迟7个月;
钢结构安装推迟13月;
1号机组试运行推迟27.5个月;
2号机组试运行推迟36个月。整个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年,直到1990年才结束。
(三肆拿)索赔要求
在工程过程中,A、B、C三方之间有许多单项索赔都未解决。
所有索赔都在工程结束前一揽子索赔中解决。
各方主要索赔要求有:。
1.关于B—C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
就联营合同实施中的问题,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索赔要求为:工期27.7个月,费用5970万美元(原合同价为4300万美元)。
2.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1987年10月31日,C方向B方就分包合同提出2950万美元的费用索赔(而分包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3.总承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工程结束前,A方向B方提出工程延期罚款5000万美元。在1989年5月,2号机投产出现故障,A方警告,对B方按合同规定清算损失,即B方必须承担A方因工期拖延,工程不能投产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工程结束前,B方向A方提出10000万美元的一揽子费用索赔(而总承包合同价格为27500万美元)。
这样形成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关系。下面是对工程过程中索赔(反索赔)报告和其它文件进行分析。
二、B方对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反索赔策略分析
(一)基本情况
由于工程施工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工程管理失误,使工期拖延,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对比总承包合同和l号修正案,l号机组推迟交付使用27.5个月,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质量问题。
按总包合同规定,由于B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B方应向A方支付5000万美元的违约金。如果拖期太久,A方可向B方清算由于工期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1988年6月,A方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警告,在工程结束前又向B方提出工期拖延违约金的索赔。
B方在此情况下,于1989年6月作索赔策略研究。
(二)A-B总承包合同分析
1.合同的法律基础及其特点
总承包合同在A-B双方之间签订,并在A国实施。
合同确定A国法律和法规适应于合同关系。
由于该国没有合同法,合同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合同,A国民法,宗教法。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
但在该国家,当合同与法律规定以及宗教法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时,宗教法常常优先于国家法律和合同。
而该宗教法的法律来源有两个基本部分:。
(1)主要法律来源为神圣的可兰经。由于现代经济问题十分复杂,在法律实践中常常采用类推的方法,由学者对可兰经进行解释,并比照过去的大家一致认可的一些法律事件,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
(2)为了支持补充主要法律来源,在争执解决中还要引用第二法律来源。包括:
①公平原则。
法律应避免作不公平的判决。
假设两个事件表面相同,则在上述的法律原则适用后(如按照类推原则)解决结果也应该相同。
②政府和法院应保护公众和私人的利益,应注意防止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条款的不完备和漏洞达到自己险恶的目的。
③通常的风俗习惯被承认。
这种法律特点外国人常常很不适应。
他必须着眼于严格履行合同。
在争执中不能期望得到较多的法律援助。
2.合同语言。
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采用英语和当地语言文本。
如果两个文本之间有矛盾,以当地语言文本解释为准。
合同的其他文件以英语为准。
3.合同内容。
本合同的文本及优先次序与FIDIC合同相同。
但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A国政局变动,暂停了两年,此后双方签订了一号修正案。
该号修正案具有的优先地位,它不仅修改了工期和价格,而且修改了工程范围。
原合同规定蒸汽机由B方供应并安装。
但一号修正案中,A方准备选择另外的蒸汽机供应商。
4.合同工程量的类型和范围
(1)合同工程的类型和范围由工程量表和规范定义,在一号修正案及附录中有部分修改。合同范围包括,合同中注明的为项目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各种设施,以及合同中未注明的,但是属于合同工程明显必要的组成部分,或由合同工程引伸出的工程和供应。
(2)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师向B方递交书面变更指令,B方应要求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信。
接到书面确认信后,B方应执行变更,同时可以进行变更价格调整的谈判。
没有工程师的允许,B方不得推迟或中断变更工作。
与工程师的价格谈判在接到变更确认后2个月内结束,送A方批准。如果在接到变更确认后4个月内A方没有批准变更价格和相应的工期顺延,则B方有权拖延或中止变更。
(3)B方有责任向A方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工程结构方面的信息,并检查和监督供应和安装的正确性。
(4)B方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进口材料的海关税由A方支付。
B方每次应将海运的发运期和到港期通知工程师,并按需要提交发运文件。
(其他略)。
5.A方责任
(1)A方委托一个咨询工程师作为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B方须向工程师提交施工文件供工程师批准,工程师应在14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A方完不成自己的合同责任造成对B方损失,则工期可以顺延。(其他略)
6.验收。
(1)如果所有合同工程已完成,承包商应在21天前将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经工程师同意,在10天后进行。
如果试验合格,由工程师签署证明,确定工程的完工日期。
但只有待工程运行60天后,验收才正式有效。
(2)在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签署最终接收报告,并由业主在保修期结束后60天内批准。
由工程师与业主共同签署的最终接收报告,表示业主对工程完全满意,合同正式结束。
B方全部合同责任解除。
但保修期内更换的部件或设备除外。
(3)如果竣工验收发现问题,则工程移交证明不能签发。A方有权在承包商运行人员的监督下,为合同的目的而运行工程。
7.合同价格
(1)原合同协议书中有合同价格,但由于1号备忘录修改了工程范围,则同时也修改了合同价格,这个价格是有效的合同价格。
(2)B方必须完成工程师指令的变更和附加工程,前提是该变更所引起的增加净值不超过合同价的25%,降低不多于10%,如果突破这个限制合同价格可以适当调整。
B方应在变更实施前将该变更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通知工程师。
8.工期。
(1)原合同确定了开工期,经1号备忘录,重新确定了开工期。合同还规定几个主要单项工程完成时间为:1号机组工期34个月,2号机组工期38个月,3号机组工期42个月,4号机组工期46个月。
(2)工期变更。由于按1号备忘录蒸汽机已由A方另外发包,则A方必须在开工后的3个月内向B方提交蒸汽生产设备的详细资料,否则工期应推迟。
(3)如果发生附加工程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施工进度,B方应在10天内通知工程师。
9.违约责任。
如果B方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工程,有责任向A方支付赔偿。对工程拖延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相关工程合同价的7%。
如果因B方完不成工程造成A方重大损失,则A方有权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要求。这不是违约金处罚,而是由B方赔偿A方全部实际损失。
10.索赔。
如果发生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B方应在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否则B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11.争执的解决。
争执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则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在A方首都进行,也可以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按照A国民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结果必须符合A国法律规定。
(三)B方的目标
1.目标(见图15—2)
B方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与A方就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处理的基本目标:
(1)使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使A方认可并接受该工程;
(2)制止(反驳)A方清算损失的要求;
(3)反驳A方的费用索赔要求,即不对A方支付工程拖延的合同违约金;
(4)向A方提出索赔。B方希望争取通过索赔得到附加收入1000万美元。
2.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分析
在上述目标中,l、2两点易于实现。
由于A方急等着工程使用,所以只要工程能够使用,A方就会接收工程。
但要求B方工程能顺利施工,机组试运行不再出现质量问题。
目标3有—定的难度。这要求B方提出足够的理由,向A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以平衡A方的索赔要求。
目标4很难实现。为达此目的,B方必须提高向A方的索赔值,但目前还找不到这样的索赔理由。
3.索赔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l)对索赔谈判妨碍极大的是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的技术问题。这会使B方的谈判地位受到损害,所以应在开谈前尽力解决这个问题,使机组试运行成功,并顺利投产。
(2)在索赔谈判中应努力追求和强调合理的补偿和合理的解决。
这在伊斯兰宗教法中有重要地位。
这样B方才能将许多合同外的索赔要求纳入索赔中。
在谈判中避免进行合同的法律分析,避免将索赔要求仅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否则会使B方处于不利的地拉,使索赔风险很大。
进行合同法律分析,如下几点会成为A方的主要攻击点:。
B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B方没有工程受到干扰的详细证明;
B方有明显的工期拖延的责任;
B方没有及时向A方递交工程进度计划等。
(3)避免将合同争执交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或A国法庭裁决,这对B方不利。应尽一切努力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4)应考虑到B方提出索赔后,A方有可能提高索赔值进行对抗。按照A国的文化特点和商业习惯,在谈判中应强调照顾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公正的解决,不要强调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进行责任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橡庆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
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备燃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
承包商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
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
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
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
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②施工中仿如虚,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
③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
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承包商负担。
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
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
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
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
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
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
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
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了。
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
所以承包商索赔无效。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
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规范中有:S3.07。
(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C段:1.5t/minD段: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0t/min合计7.5t/min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2)事态描述。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
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增加排水设施5837738412892.67合计6009426115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
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
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5)影响分析。
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
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l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十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
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
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
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30.5—4—15=11.5t/min(7)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能力,报价很低。
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3.07/3报价计算。
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和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
这个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
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十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
如果经过上面的分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
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
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
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次序原则。
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
尽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主、总包)的一项权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
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
这是合理的。
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规定。
《案例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
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
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
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
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
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
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
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
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
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
(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
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
如果工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图纸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
如果工程师书面肯定图纸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
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
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案例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
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10天。
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
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
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
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
(1)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
(2)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
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
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
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
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30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
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货太迟,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这批材料,承包商先垫支关税,并完成入关手续,以便及早取得材料,避免现场停工待料。
问:对此,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提出补偿海关税的要求?这项索赔是否也要受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续超过30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
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
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失,业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
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
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30万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1000万美元以上。到这时才采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
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
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
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
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
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
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业主不得随便干预。
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
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
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
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
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
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摘要: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和装修装潢行业的快速发展,地方法院、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形成逐年递增的态势。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权益,因此,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就针对实际的工程案例就如何处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作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防范措施,具有实际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市场已呈现为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键念拆法》三大法律支柱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
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错综复杂的基本特点,在各阶段各种涉及到法律范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旦发、承包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后多会出现无章可循的不良局面,地方法院及冲裁机构由于对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差异,在实际受理审判中,常常出现司法标准不能协调统一的现象。
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1、建筑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要指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条件全面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以及附加条款,都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1.2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中关键的一项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讲究诚实守信,以促进双方通力协作。
1.3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转让及关于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4不得擅自变更的原则
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双方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笔者过去接触过这样一则工程实例,甲方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稿枣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答疑文件以及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各项条款,双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图纸设计、工程质量、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诸多方面。
甲乙双方最关键的纠纷主要是工程造价计量上的出入。在进行分项工程造价计量时,该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了“合同明细价”内容,同时依据工程进度制定了24个月的支付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规定,一味声明付款计划商议欠妥,由于该合同造价和国内基建项目的投资造价有很大差异,它并未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合理界定,而是结合过去建筑经验,采取市场比较法和造价指数法,并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的,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乙方认为协议付款内容中,关于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过少,提出了“在维持合同造价前提下,适当增加分项工程造价”的修改意见,遭到甲方的断然拒绝,甲方认为,若可以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乙方强调指出,基础工程建设的实际造高纳价比合同价要高出1倍以上,他们需要垫资才能完成基础工程建设,正好工程垫资违反政府的政策规定,因此,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违背于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强烈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各不退让。
在双方多次协商和仲裁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甲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告乙方违约并要求索赔500万元;乙方也反诉甲方,并以国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为反诉依据。
控诉甲方违约,也要求甲方索赔500万元。
基于此案件诉讼标的大和情况复杂的特点,法院难于作出判决,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结案。
2.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般建设单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银行依据贷款的条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各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的价值进行受偿;若协议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当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后的价款大于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工程价款在工程拍卖、折价基础上优先受偿。
”。
2.2.2抗辨权的应用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不按顺序各自履行该承担义务的行为。
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顺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双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前,对其履行要求有权拒绝。
②先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即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之分。
先履行方未执行或执行内容不符合具体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辨权。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3合同的责任承担
2.3.1承包方的承担责任
施工准备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进度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及时告知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各种责任,还包括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2.3.2发包方的承担责任
工程定点责任、经费保证责任、物资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以及验收结算责任等。还包括发包方得知承包方依赖于其他建筑企业仍签订工程合同,应承担无效合同产生的过错责任;承包方对基础工程和工程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其余责任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建筑工程介绍?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索赔案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有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设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漏御禅层下200m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填压至一定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标高,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基础开挖必须加深加大。
为此,承包商要求做变更处理。
问题:1.承包商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思考:承包商为什么要提出做设计变更)2.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是否合理,工程师可按那些原则审核?3.工程师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应如何把握?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应如何处理?
答案:1.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现场实拆知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情况不完全相符。可按施工条件变更(现场条件变更)处理。
2.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可以按以下原则加以考虑:(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条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
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方达成一致,否则应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3.主要是把握施工单价和施工期变化的科学性、合理性。返尘
4.可以按变更处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都可以加到原合同价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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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程索赔及其争议的新方式?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解决工程索赔及其争议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FIDIC新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及其争议解决方式的改进
尽管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特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得到业主(包括世界银行、亚磨亮旅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广泛采用,但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其合同条件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例如:FIDIC在1999年制订的“新合同条件第一版”中,就对索赔的解决方式作了改进。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管理,且应行为公正;而且还规定若业主与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首先应提交工程师决定,并将此作为将有争议的索赔提交仲裁的条件。
然而,FIDIC“新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条件》则取消了工程师在解决工程索赔争议中的职能,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取而代之,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索赔出现争议,该争议应首先提交DAB解决,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FIDIC“新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条件》在其通用条件第20.1条中规定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程序,即: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规定其有权延长工期或获得额外付款,那么承包商必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28d内尽快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通知。
该条还规定,如果承包商不照此执行,承包商将无权延长工期或得到额外付款。
但该索赔通知一般很简短,无须附上详细的支持材料。
FIDIC在此前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发出该索赔通知的时限并无瞎凳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从提高对承包商在索赔过程中的要求方面,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以防止索赔扩大或复杂化。
紧接着,FIDIC新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该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42d内(比原施工合同条件缩短14d),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同意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或额外付款)。
工程师或业主在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有关支持材料后42d内,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建议并经承包商同意的期限内,必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若不同意,应详细申述理由。
这是FIDIC合同第一次规定要求工程师或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亦即FIDIC新的合同条件提高了对工程师或业主在索赔解决过程中的要求,也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
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或其键迅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那么在对工期的延长或支付额外付款时,应考虑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有关索赔的规定而造成的对索赔调查的负面影响,但是承包商并不因此而失去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未在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索赔事件后42d内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并不影响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只不过在计算索赔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承包商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费用。
如果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承包商可将该争议提交DAB解决,DAB将在84d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该决定的约束力与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决定”相同,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承包商和业主应立即遵照执行,除非此后的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改变了DAB的决定。
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必须在收到DAB的决定后28d内发出不满意的通知。
此后若在合同规定的56d的和解期限内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可将该索赔提交仲裁。
2FIDIC新合同条件中索赔争议解决方式改进的原因
工程师的独立性、公正性无法保证是FIDIC在新合同条件中采用DAB的基本原因。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存在独立的工程师为前提条件的基础上的,因此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方面较大的权力,例如:认定工程质量、发出暂停指令、确定工期调整时间以及确定变更单项的价格等等。特别是,原合同条件还规定了工程师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争议的职能,即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出现争议,则应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并将其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条件。
尽管承包商可通过仲裁解决索赔,但由于仲裁审理时间较长、仲裁费用也相当可观,故而将金额低于2万至5万美元的索赔提交仲裁解决几乎不会带来收益。因而,工程师的决定的公正性成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关键。
然而,现实中,由于工程师受业主雇佣并由业主支付酬金,因此工程师在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其公正性往往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英国里丁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人们将“工程师”列为十大影响工程顺利实施的因素之首,FIDIC的有关问卷调查也有类似的结果。
假如工程师不是独立的,FIDIC合同条件就不应该赋予工程师那样大的权力。为了减少承包商和业主由于工程师行为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成本,FIDIC借鉴了最早在美国工程合同中采用的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的经验,首次在其1995年制订的《设计一建造及交钥匙合同条件》中采用了DAB方式解决索赔争议。
3采用DAB方式解决工程索赔争议的特点
采用DAB方式解决索赔争议具有如下特点:
3.1公正性
DAB由一位或三位独立的并经承包商和业主双方同意的专家组成,特别是其酬金由承包商和业主各分担一半,因而从制度上保证了DAB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2预防性
尽管FIDIC新合同条件不允许承包商或业主单方面征询DAB的咨询意见,但却鼓励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征询DAB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机制可有效地预防潜在的索赔争议。例如:与DAB具有类似功能的DRB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很多项目尽管设立了DRB,但从未将争议提交DRB,合同双方往往采用协商解决了索赔。
进一步地,由于DAB成员是由承包商和业主共同选定的独立的专业人员,而且对工程情况熟悉,所以合同条款第20.6条规定,DAB的决定可作为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证据。这一规定使得DAB在防止索赔争议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促进了索赔的友好协商解决。
3.3快速高效
由于合同文件规定DAB成员应定期考察工地现场,每年不少于三次,所以DAB成员对工程进度、质量等都比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更了解工程的特定情况,因此,与仲裁相比,DAB在对索赔争议的评审、听证过程大大缩短,能更快速高效地对索赔争议作出“准仲裁性”的决定。然而,DAB的决定并不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3.4非正式性
DAB的实质是采用独立的第三方(如:工程专家)解决工程索赔争议,其争议解决过程具有非正式性,没有仲裁或诉讼程序那样正式而严格。DAB成员可自行、灵活地决定对索赔争议的听证程序,因而为低成本地解决索赔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4结论
FIDIC新的《施工合同条件》体现子“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宗旨,采用DAB解决索赔争议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创新。
采用DAB的基本原因是作为合同条件的前提条件的“工程师的独立性”在现实中受到质疑。
DAB方式为快速高效地解决索赔争议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因其公正性所形成的“威慑作用”在预防索赔争议、促进索赔的公平合理解决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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