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合同与索赔案例?
如何管理合同与索赔案例
合同和索赔案例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管理好合同和索赔案例,对于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双方的权益十分重要。
下面是一些管理合同和索赔案例的方法:。
1.确定合同的关键要素:
-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支付条款、交付时间等。
-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模糊和可解释性模糊的条款。
2.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设立合同管理团队,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变更。
-建立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的审批、签订、执行和归档等环节。
-使用合同管理软件来跟踪和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3.建立索赔管理流程:
-确定索赔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索赔的时限、索赔的证据和索赔的处理流程。
-建立索赔管理团队,负责处理索赔案例,包括收集证据、分析索赔的可行性、进行谈判等。
-使用索赔管理软件来跟踪和管理索赔案例的处理情况。
4.加强沟通与协作:
-确保与合同方的沟通畅通,及时传达合同的要求和变更。
-与合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协商解决。
-与内部团队加强协作,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索赔的处理得到及时支持和配合。
5.定期检查和评估:
-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定期评估索赔案例的处理情况,找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根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调整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的流程和策略。
通过合理的合同和索赔管理,可以提高商业合作的效率和效果,减少纠纷的发生,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合同和索赔管理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优化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改进。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十六)
《案例46》综合索赔案例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A国某发电厂工程
业主:A国某能源生产和输送总公司(以下称为A方)
总承包商:B国某有限股份公司,为设备供应商(以下称为B方)
联营承包商:C国某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称为C方)
分包商:C方(同联营承包商)
1980年9月21日A方与B方签订合同,由B方总承包A方的发电厂工程的全部设计、设备供应、土建施工、安装。
在这以前,B方曾与C方洽谈。
双方同意联营承包该工程。
1980年11月15日,B方和C方正式签订内部联营合同,双方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由C方承担该工程的土建施工。
C方工程合同总报价为4850万美元。
由于A国国内政局变化,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尚未实施就中断了2年,1983年8月15日,A方决定继续实施该工程。
A、B双方签订—项修正案,确定原合同有效,并按实际情况对合同某些条款作了修改。
总承包合同总报价为27500万裂迹搭美元。
1983年9月10日,B、C双方又在原联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一项修正案,决定继续联营。C方将自己所承担的土建工程价格降至4300万美元。
1985年7月20日,在工程进行中,B方与C方又签订分包合同,由C方承包该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这样在这个工程中,C方既是B方的联营成员,又是B方的分包商。三方面的合同关系见图15一l所示。
(二)工程实施情况
由于整个工程仓促上马,计划和施工准备不足,致使在工程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
设计资料、图纸交付过迟;
施工计划被州耐打乱,次序变更;
工程量大幅度增加;
材料供应拖延;
施工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等。
这使得工期延长,承包商成本大幅度增加,产生了激烈的合同争执。对比总承包合同的修正案,主要工程工期延缓为:
混凝土工程推迟7个月;
钢结构安装推迟13月;
1号机组试运行推迟27.5个月;
2号机组试运行推迟36个月。整个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年,直到1990年才结束。
(三肆拿)索赔要求
在工程过程中,A、B、C三方之间有许多单项索赔都未解决。
所有索赔都在工程结束前一揽子索赔中解决。
各方主要索赔要求有:。
1.关于B—C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
就联营合同实施中的问题,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索赔要求为:工期27.7个月,费用5970万美元(原合同价为4300万美元)。
2.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1987年10月31日,C方向B方就分包合同提出2950万美元的费用索赔(而分包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3.总承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工程结束前,A方向B方提出工程延期罚款5000万美元。在1989年5月,2号机投产出现故障,A方警告,对B方按合同规定清算损失,即B方必须承担A方因工期拖延,工程不能投产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工程结束前,B方向A方提出10000万美元的一揽子费用索赔(而总承包合同价格为27500万美元)。
这样形成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关系。下面是对工程过程中索赔(反索赔)报告和其它文件进行分析。
二、B方对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反索赔策略分析
(一)基本情况
由于工程施工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工程管理失误,使工期拖延,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对比总承包合同和l号修正案,l号机组推迟交付使用27.5个月,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质量问题。
按总包合同规定,由于B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B方应向A方支付5000万美元的违约金。如果拖期太久,A方可向B方清算由于工期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1988年6月,A方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警告,在工程结束前又向B方提出工期拖延违约金的索赔。
B方在此情况下,于1989年6月作索赔策略研究。
(二)A-B总承包合同分析
1.合同的法律基础及其特点
总承包合同在A-B双方之间签订,并在A国实施。
合同确定A国法律和法规适应于合同关系。
由于该国没有合同法,合同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合同,A国民法,宗教法。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
但在该国家,当合同与法律规定以及宗教法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时,宗教法常常优先于国家法律和合同。
而该宗教法的法律来源有两个基本部分:。
(1)主要法律来源为神圣的可兰经。由于现代经济问题十分复杂,在法律实践中常常采用类推的方法,由学者对可兰经进行解释,并比照过去的大家一致认可的一些法律事件,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
(2)为了支持补充主要法律来源,在争执解决中还要引用第二法律来源。包括:
①公平原则。
法律应避免作不公平的判决。
假设两个事件表面相同,则在上述的法律原则适用后(如按照类推原则)解决结果也应该相同。
②政府和法院应保护公众和私人的利益,应注意防止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条款的不完备和漏洞达到自己险恶的目的。
③通常的风俗习惯被承认。
这种法律特点外国人常常很不适应。
他必须着眼于严格履行合同。
在争执中不能期望得到较多的法律援助。
2.合同语言。
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采用英语和当地语言文本。
如果两个文本之间有矛盾,以当地语言文本解释为准。
合同的其他文件以英语为准。
3.合同内容。
本合同的文本及优先次序与FIDIC合同相同。
但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A国政局变动,暂停了两年,此后双方签订了一号修正案。
该号修正案具有的优先地位,它不仅修改了工期和价格,而且修改了工程范围。
原合同规定蒸汽机由B方供应并安装。
但一号修正案中,A方准备选择另外的蒸汽机供应商。
4.合同工程量的类型和范围
(1)合同工程的类型和范围由工程量表和规范定义,在一号修正案及附录中有部分修改。合同范围包括,合同中注明的为项目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各种设施,以及合同中未注明的,但是属于合同工程明显必要的组成部分,或由合同工程引伸出的工程和供应。
(2)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师向B方递交书面变更指令,B方应要求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信。
接到书面确认信后,B方应执行变更,同时可以进行变更价格调整的谈判。
没有工程师的允许,B方不得推迟或中断变更工作。
与工程师的价格谈判在接到变更确认后2个月内结束,送A方批准。如果在接到变更确认后4个月内A方没有批准变更价格和相应的工期顺延,则B方有权拖延或中止变更。
(3)B方有责任向A方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工程结构方面的信息,并检查和监督供应和安装的正确性。
(4)B方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进口材料的海关税由A方支付。
B方每次应将海运的发运期和到港期通知工程师,并按需要提交发运文件。
(其他略)。
5.A方责任
(1)A方委托一个咨询工程师作为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B方须向工程师提交施工文件供工程师批准,工程师应在14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A方完不成自己的合同责任造成对B方损失,则工期可以顺延。(其他略)
6.验收。
(1)如果所有合同工程已完成,承包商应在21天前将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经工程师同意,在10天后进行。
如果试验合格,由工程师签署证明,确定工程的完工日期。
但只有待工程运行60天后,验收才正式有效。
(2)在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签署最终接收报告,并由业主在保修期结束后60天内批准。
由工程师与业主共同签署的最终接收报告,表示业主对工程完全满意,合同正式结束。
B方全部合同责任解除。
但保修期内更换的部件或设备除外。
(3)如果竣工验收发现问题,则工程移交证明不能签发。A方有权在承包商运行人员的监督下,为合同的目的而运行工程。
7.合同价格
(1)原合同协议书中有合同价格,但由于1号备忘录修改了工程范围,则同时也修改了合同价格,这个价格是有效的合同价格。
(2)B方必须完成工程师指令的变更和附加工程,前提是该变更所引起的增加净值不超过合同价的25%,降低不多于10%,如果突破这个限制合同价格可以适当调整。
B方应在变更实施前将该变更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通知工程师。
8.工期。
(1)原合同确定了开工期,经1号备忘录,重新确定了开工期。合同还规定几个主要单项工程完成时间为:1号机组工期34个月,2号机组工期38个月,3号机组工期42个月,4号机组工期46个月。
(2)工期变更。由于按1号备忘录蒸汽机已由A方另外发包,则A方必须在开工后的3个月内向B方提交蒸汽生产设备的详细资料,否则工期应推迟。
(3)如果发生附加工程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施工进度,B方应在10天内通知工程师。
9.违约责任。
如果B方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工程,有责任向A方支付赔偿。对工程拖延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相关工程合同价的7%。
如果因B方完不成工程造成A方重大损失,则A方有权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要求。这不是违约金处罚,而是由B方赔偿A方全部实际损失。
10.索赔。
如果发生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B方应在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否则B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11.争执的解决。
争执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则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在A方首都进行,也可以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按照A国民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结果必须符合A国法律规定。
(三)B方的目标
1.目标(见图15—2)
B方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与A方就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处理的基本目标:
(1)使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使A方认可并接受该工程;
(2)制止(反驳)A方清算损失的要求;
(3)反驳A方的费用索赔要求,即不对A方支付工程拖延的合同违约金;
(4)向A方提出索赔。B方希望争取通过索赔得到附加收入1000万美元。
2.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分析
在上述目标中,l、2两点易于实现。
由于A方急等着工程使用,所以只要工程能够使用,A方就会接收工程。
但要求B方工程能顺利施工,机组试运行不再出现质量问题。
目标3有—定的难度。这要求B方提出足够的理由,向A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以平衡A方的索赔要求。
目标4很难实现。为达此目的,B方必须提高向A方的索赔值,但目前还找不到这样的索赔理由。
3.索赔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l)对索赔谈判妨碍极大的是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的技术问题。这会使B方的谈判地位受到损害,所以应在开谈前尽力解决这个问题,使机组试运行成功,并顺利投产。
(2)在索赔谈判中应努力追求和强调合理的补偿和合理的解决。
这在伊斯兰宗教法中有重要地位。
这样B方才能将许多合同外的索赔要求纳入索赔中。
在谈判中避免进行合同的法律分析,避免将索赔要求仅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否则会使B方处于不利的地拉,使索赔风险很大。
进行合同法律分析,如下几点会成为A方的主要攻击点:。
B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B方没有工程受到干扰的详细证明;
B方有明显的工期拖延的责任;
B方没有及时向A方递交工程进度计划等。
(3)避免将合同争执交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或A国法庭裁决,这对B方不利。应尽一切努力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4)应考虑到B方提出索赔后,A方有可能提高索赔值进行对抗。按照A国的文化特点和商业习惯,在谈判中应强调照顾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公正的解决,不要强调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进行责任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橡庆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
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备燃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
承包商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
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
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
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
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②施工中仿如虚,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
③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
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承包商负担。
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
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
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
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
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
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
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
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了。
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
所以承包商索赔无效。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
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规范中有:S3.07。
(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C段:1.5t/minD段: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0t/min合计7.5t/min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2)事态描述。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
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增加排水设施5837738412892.67合计6009426115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
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
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5)影响分析。
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
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l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十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
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
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
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30.5—4—15=11.5t/min(7)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能力,报价很低。
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3.07/3报价计算。
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和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
这个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
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十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
如果经过上面的分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
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
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
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次序原则。
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
尽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主、总包)的一项权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
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
这是合理的。
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规定。
《案例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
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
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
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
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
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
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
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
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
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
(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
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
如果工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图纸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
如果工程师书面肯定图纸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
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
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案例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
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10天。
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
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
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
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
(1)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
(2)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
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
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
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
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30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
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货太迟,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这批材料,承包商先垫支关税,并完成入关手续,以便及早取得材料,避免现场停工待料。
问:对此,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提出补偿海关税的要求?这项索赔是否也要受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续超过30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
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
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失,业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
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
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30万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1000万美元以上。到这时才采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
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
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
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
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
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
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业主不得随便干预。
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
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
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
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
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十一)
《案例21》
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
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
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
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
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念差宽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在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仔亮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因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庆蔽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第四节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概述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概念
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是指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并非由自己过错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行为。
索赔是经济补偿的救济方法。
索赔是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直接损失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责任人给予的合理补偿,其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发生了实际损失,而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所以,索赔的定性和定量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体现合理补偿的原则,索赔制度的目的是“救济”,而不是“惩罚”。
索赔要履行一定的求偿程序。当事人提请索赔,不仅要银芦有索赔的实体权利,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否则,即使发生了应赔偿的损失,也会因为索赔程序瑕疵,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二、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构成条件、事由和依据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1)出现索赔事由
索赔事由是引起索赔权利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索赔事由与索赔方的损失直接相关,是索赔
方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基本条件。
(2)索赔方发生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因为索赔事由的发生,造成了索赔方实际财产的减少或费用的增加。如果发生了索赔事由,但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则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3)索赔方无责任
索赔方要求赔偿的实际损失应该是完全由索赔芦搏搭事由引发的损失,而与索赔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无关,否则索赔条件不能成立。如果对造成的实际损失,索赔方有部分过错,则应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
(4)符合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支持索赔要求的根据。
索赔依据可以分为内容依据和形式依据。
索赔内容依据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索赔方享有获得赔偿实体权利的根据;索赔形式依据是确认索赔事由、实际损失等的证据资料。
以上索赔构成条件相互联系,不可缺一。
2.设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事由
(1)安装承包商索赔主要事由
①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延误开工日期;
②业主未按约定日期交付设备图纸、技术资料,造成承包商窝工;
③业主中途改变设计方案,致使承包商受到损失;
④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因非承包商原因发布停工令、变更令;
⑤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要求增加工程量或采取赶工措施;
⑥因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及时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
⑦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指示错误,致使承包商受到损失;
⑧出现不可抗力,按照合同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⑨业主未按约定期限、方式或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⑩合同存在缺陷,致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受到损失的;
@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修改,由此承包商利益应该有所增加的;
@其他法定或约定索赔事由。
(2)设备供应商索赔事由
①业主中途要求改变设备性能、参数或技术条件,致使供应商造成损失;
②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因非供应商原因发布停工令、变更令;
③业主因工期需要,要求供应商超出合同规定的日期进行赶工;
④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技术条件验收交货的设备;
⑤业主未按约定期限、方式或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⑥在设备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修改,特别是标准、规范的修订致使供应商工作量增加;
⑦设备工程合同中规定由业主采购并提供的配套附件或辅机,业主未能按时提供,致使供应商不能及时装配,造成供应商工期延误;
⑧报请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处理的质量、技术问题,未能及时回复供应商,致使供应商计划拖延;
⑨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备供应商有关设备设计所需的资料或数据,造成供应商设计工作的延误;
⑩业主中途提出要求增加或改变设备的某些结构或改变原技术条件的,造成设备供应商工作量增加和工期延长;
@其他法定或约定索赔事由。
(3)业主索赔事由
①承包商原因延误合同期限,致使业主不能按期使用设备工程的设备;
②承包商交付设备工程或合同标的行为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因承陪拿包商侵权行为,致使业主受到损失的;
④因分包商过错,致使业主受到损失的;
⑤因第三方原因使业主受到损失,而承包商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⑥其他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3.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1)索赔依据的含义、特征
设备工程合同是索赔方要求和获得赔偿的基本根据。索赔依据具有以下特征:
①索赔依据具有合法性。索赔依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不违反法律基本原
则,尤其是当事人约定的索赔依据内容,其索赔主张须得到法律支持。
②索赔依据具有真实性。
索赔依据无论是内容依据还是形式依据,都必须真实有效,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对于虚假索赔依据,不仅得不到赔偿,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索赔依据具有完备性。首先,各种索赔依据应协调一致,并能够针对和证明特定的索赔事由;其次,索赔依据应满足必要的形式要求,如口头形式即不产生依据效力;再次,索赔依据必须准确、及时,内容不明或事后填补的依据,即使真实,也往往无效。
(2)索赔产生的文件依据
①设备工程合同协议书;
②设备工程合同条件;
③设备工程合同洽商、变更协议;
④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函;
⑤批准的设备工程进度计划;
⑥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
⑦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3)索赔求偿的证明依据
①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令、通知、确认函;
②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代表签证的票据;
③现场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记录;
④材料、设备验收检验报告;
⑤设备工程中间、竣工、试车验收报告;
⑥设备工程分项结算凭证;
⑦意外事件及应对措施记录。
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求解!!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业主应该承担因为台风造成的损失:
1)已建分部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损失合计20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再承担。
这个要求工程是应该支持,属于业主的责任。但如果属于已建工程未按照合同要求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就要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害,造成损失合计10万元;由于停工造成台班损失5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这个索赔工程师不支持,机械是施工单位的设备;对其使用和修复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因此造成的停工和费用也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而有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5万元,此外工程还造成一路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3万元,业主都应该予以赔偿。
这个索赔也不能支持。
应该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FIDIC条款说明,施工方人员的人身保险、医疗等属于施工方自己承明森指担的责任;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费用内。
施工方因为意外的损失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按照医疗保险、工伤处理。
第三方春春(路人)的损失应该也由施工方负担,因为是施工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
4)因风灾造成激配现场停工7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7天。
这个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5)由于工程破坏,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清理现场,费用合计3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这个也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如何进行合同管理
问题一:如何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D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放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很难取得工程盈利,甚至造成工程亏损。
1.增强合同和索赔意识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国内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和索赔尚未引起业主和承包商的高度重视。
所以,首先应加强对经理部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合同管理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其次还要研究FIDIC合同条件、研究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方法与程序、研究国际工程合同与索赔案例,使项目组成员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
合同意识是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意识、工程管理意识的综合体现。
2.严格进行合同交底首先应该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
其次,项目负责人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然后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
最后,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3.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
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
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
这些变更最终都是通过各分包商体现出来。
对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是确定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据。
4.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竖返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总承包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厅纤春系进行工作。
其次还要建立文档系统。
项目上要设专职或***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最后还要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
总承包商和业主、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
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问题二: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1)签约时合同结算方式在目前国内经济活动中诚信存在缺陷时,企业可在充分利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可在结算方式中尝试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危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工具,在我国以往仅见于涉外合同中,是一种由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由于一方的开户银行对该方的现金流和资信状况更为清楚,该方能从其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说明其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障碍,合同能够得到更加顺利履行。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对方突然大量订货或对对方信用状况存在疑虑的其他情况。
(2)签约后合同风险管理①保理保理是针对企业应收帐款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是由专门的保理商将企业之间应收帐单买下,然后代为收款和提供融资。
企业不但可通过保理将其应收帐款的收款风险转移给保理商,依靠保理商的专业技能对客户信用进行分析和管理,确保将主要资源集中于研发、制造和销售等核心环节,而且可合理运用保理融资功能,保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
我国目前交通银行等已把这一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推出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主要适用于资金融通困难的企业如中小企业和缺乏信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业。
②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一种责任保证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扮耐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目前信用保险仅包括进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买卖之间的信用保险尚未开展。
(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合同纠纷的发生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
①行使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发现对方有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合同一方拥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目的是在对方违约时当事人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维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则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货款。
乘客未购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登机。
卖方如得知买方正濒临破产,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并在买方不提供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与买方签订的供货合同。
②及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则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一种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合同保全合同保全也称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为确保债权人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决定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保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的保全还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问题三:如何规范合同管理?只能说大原则: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法律人员和档案人员,制订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规范化的培训,完善合同登记和保存制度,建立合同执行的责任制。
问题四:如何做好合同管理10分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
似乎合同的订立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但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加之当事人双方主观意识、各自利益的驱动以及管理不善等因素作用,使得合同在履行中遇到障碍而发生变化甚至引起争议和纠纷,故此需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管理。
虽然许多企业对合同比较重视,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将它们进行归纳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共同之处: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一些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隐患。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引发大量合同纠纷。
4、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由于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不到位。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
6、合同保密工作做得不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及多年来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加强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审查、登记、备案,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考核挂钩等等。
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2、使用已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虽然迅速、简便、提高交易的效率,但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不易分清是非,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我们常说的“空口无凭”是对口头形式合同缺点的概括。
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公平和均衡,因此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
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同时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
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度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4、完善合同履行督监制度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和监督制度。
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
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实施有效的管理。
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约......>>。
问题五: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分类?买合同(采购)、卖合同(销售)、劳动合同(人事),行政合同(酒店、租房、租车、快递),财务合同(银行、审计)
问题六:如何有效的进行合同管理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不可避免的行为,因此,合同管理对企业的成败非常重要,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合同纠纷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存在法律风险的重要表现,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防止出现合同纠纷,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注意学习法律,同时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学习中培养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手段的经验和不依法办事造成损失的教训,学习其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好的做法,具有适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来管理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因为其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
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投资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分公司、驻外机构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
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
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办法,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奖惩与绩效考核等。
企业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合同管理的具体方法
合同关......>>
问题七:如何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好合同管理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是为了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
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
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较详细的“合同交底”,实行目标管理。
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
在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中,人们往往十分注重“图纸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少出偏差。
第二,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
要协调好个方面关系,使总承包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
一方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应订立工作程序,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第三,要建立文档系统。
项目上要设专职或***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这些工作非常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工程的原始资料都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由业主、分包商及项目的管理人员提供的。
建立这些文档与对这些文档进行管理对日后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
总承包商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
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这些内容包括:定期的工程实施报告,如每月的工作量报表;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文件,如工程环境的突然变化、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以及其他情况等等,这些都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方的签署和认可。
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
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二、加强合同实施过程控制合同实施控制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实行控制的重要环节。
第一,对工程目标进行强有力的控制。
总承包合同定义整个工程建设的总目标,这个目标经分解后落实到各个分包商等,这样就形成了目标体系。
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后的目标实现与否及其落实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与否及其质量,这就是它们的辩证关系。
控制这些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实施按预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地实现预定的目标。
工程实施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费用控制。
合同控制有着它的特殊性,其最大的特点是动态性,一方面在合同的实施过程经常会受到外界的干扰,是呈波动状向合同目标靠拢,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并加以调整。
另一方面,合同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绝对不变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尤其像电源建设工程这种庞大而复杂的工程。
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控制,不仅是针对与业主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而且包括与总承包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等,也包括这些合同间的协调控制。
尤其在目前的总承包模式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沟通和协调这之间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第二,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这就需要对合同实......>>
问题八: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凡以公司名义发生对外经济活动的事项,应签订经济合同。
二、除小额本地采购即购既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须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有关合同的文书、图表、封样、传真件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签订书面合同。
四、经济合同签订前,须草拟合同条款,报部门领导核稿,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后,交由总经理审批签发。
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六、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又要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七、部门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九、合同正式签订后,原件应至少保留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备份、编号管理,另一份本部门建档管理。
本部门需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月末须填写、提交“合同情况月报表”。
十、如有合同纠纷提出,应及时上报总经理。
其中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阅。
十一、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耽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方式);5.价款和酬金及支付方式;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变更或解除条件;8.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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