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作者:牧晟泽时间:2023-07-23 12:21:27

导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1.交通事故频发: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安全保护。2.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一些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需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和惩处。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交通事故频发: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安全保护。

  2.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一些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需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和惩处。

  3.公路交通设施不完善:一些公路交通设施存在问题,如道路破损、信号灯故障等,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维护。

  4.社会需求:社会对公路安全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解决方案:

  1.加强交通管理:建立健全的交通管理系统,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2.完善交通设施:加大对公路交通设施的投入,提高道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修复破损的道路,更换老化的信号灯等设施。

  3.密切监管: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建立有效的违法行为监测和惩处机制,严厉打击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公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5.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6.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一般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锋配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银旦指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迟腊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吉林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和监督,以及其他与公路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使用、利用公路及其设施,有权检举、控告、依法制止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岩碧野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

  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

    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林地和湿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公路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第粗喊十七条 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慧携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划定公路用地,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拍激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袭亏袜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空拿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1月20日颁布的部门规章。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埋芦条例》。

  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燃液猜施行,目前正在生效。”

“【法律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皮型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公路交通法》里,哪条是讲拖挂车、货车限高的?限高多少米?4米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这一条是针对汽车制造企业的。

  车友们不必思虑。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毁宴有上一条挡着,车友们不容易买到不合法的车,故也不必担心。

  )。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这是针对大件车的,本该如此,应该坚决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好余蠢(本该如此,应该坚决执行。

  )。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这是对我们好,该感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这是利好。

  )。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本该如此,我们应该坚决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很周到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这是应该的,坚决执行。

  )。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友陪测站点的管理。

  (管理部门很是严于律己了,有了监督电话还怕啥。

  )。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我涂蓝的限制标准是确实不能超的,车超高了过桥洞后果可想而知。

  遵纪守法是我们的本分,坚决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跟《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的规定。

  道路遗撒的可怕后果我们都知道。

  坚决执行,没说的。

  )。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这是针对车企的,治理源头是应该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可能是很令车友紧张的,但是细读却并不可怕:我们的车本来就不可以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比如总质量超了就会压断桥,高度超了可想而知后果,所以我们合法行车即可。

  拥护,执行。

  )。

  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这是针对上面的第32、33、35、38、40、64条里所说的违法“超限“运输来说的。

  车友们都再细读一下上面的条款,我们平常是不至于出现所谓的“违法超限运输”的。

  这里的违法超限都是指道路桥梁等的规定,比如桥洞限高等。

  不过对于自己不熟悉的路段,我们行车前确实应该沿途实地考察一下了。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这是不应有的行为,应该执法。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跟《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应该执法。

  )。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对我们可是利好啊。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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