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

作者:暴钊风时间:2023-07-23 12:21:32

导读:" 如何确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1.引言-公路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交警执法的力度和频率,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交通执法人"

如何确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

1.引言

  -公路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交警执法的力度和频率,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执法公正。

3.完善交通设施

  -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安装交通信号灯、标志牌等设施,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4.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公路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

  -制作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5.强化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路建设和运营的监管。

  -加强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6.加强科技应用

  -推广使用交通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引入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的效率。

7.加强跨部门协作

  -强化公安、交通、城市规划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和执法监督。

8.结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需要加强各方力量的合作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公路建设、管理、维护、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为保障公路建设与运营质量提供有力指导。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是贯彻落实《公路法》的配套法规,主要对公路建设、管理、维护、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重要内容如下:一、公路建设明确了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审查程序,并规定了相关的经费保障陪凳措施。

  二、公路管理规定了公路管理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业务职责等事项,并强化了公路巡查、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公路维护明确了公路日常维护的内容和标准,包括道路平整度、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四、公路安全从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入手,制定了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对危险路段的处理、安全设施的设置等。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普通驾驶员有什么规定?《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面向公路建设、管理、维护、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普通驾驶员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对我国公路建设与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实际上很多公路安全问题还存在,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加强公路安全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禅乱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贺乱档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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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阅读次数:807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称“安保工程”,下同),加强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保工程应按照“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提高我省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

二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坚持目标考核,责任到人;坚持跟踪调查,注重后续评价。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安保工程的统筹规划、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安保工程建设的业主职责和本辖区内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州组织安保工程实施,负责辖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与管理。

三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杜绝“三边”工程。工程设计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四制”管理;本着方便组织管理的原则,业主可以分不同的工程类别(标志标牌、钢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等)组织招标投标,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严格安保工程合同管理。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按线路、路段或县市区管养范围划分合同段,原则上以每条线路为一个合同段;同一条线路里程较长的,可依据工程规模或地形条件划分2—3个合同段。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工程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查。

四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执行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判定标准(见附表),注重实施方案、公路环境、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四条 对危险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型板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反光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十五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本区内不同工程类别的标准施工图,原则上应将工程条件基本相同的各整条线路(根据路线长度、地形情况可分为2-3段)作为一个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各条线路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应整体协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五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业主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公路行业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组建内部监理专班,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以下技术指标和规范、标准等进行工程质量检评。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

  波形梁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8米;当车速60<V≤80

  km/h时,最小长度48米;两段路侧护栏之间间距不到50米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B级、A级钢护栏柱距4E/2B,SB级钢护栏柱距2E/1B,钢护栏相关指标参见《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路面标线涂料》(JT/T280);

  突起路标:参见《突起路标》(JT/T390);

  轮廓标:参见《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6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配筋,桩间距6-10M,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5,混凝土标号采用JTJ022-85规范。

  示警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30CM,高出地面6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倾角45O红白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用20号片石混凝土,混凝土标号采用JTJ022-85规范。六 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七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的要求,加强日常养护管理,经常保持安保设施完整、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加强路政巡查,及时查处损坏安保设施的行为,追回路产损失,其赔偿费应用于安保设施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损坏的安保设施应及时修复,严重破损的应在30天内修复,轻微破损的在15天内修复,丢失的在30天内补齐。

八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哪5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了睁大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厅早山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

  五是扮中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011年7月1日 颁布的交通法是 急急 !!!

转载百度,供参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这一条是针对汽车制造企业的。

  车友们不必思虑。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有上一条挡着,车友们不容易买到不合法的车,故也不必担心。

  )。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这是针对大件车的,本该如此,应该坚决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轿键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本该如此,应该坚决执行。

  )。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这是对我们好,该感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这是利好。

  )。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本该如此,我们应该坚决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很周到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这是应该的,坚决执行。

  )。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管理部门很是严于律己了,有了监督电话还怕啥。

  )。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宏庆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我涂蓝的限制标准是确实不能超的,车超高了过桥洞后果可想而知。

  遵纪守法是我们的本分,坚决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闭绝巧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跟《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的规定。

  道路遗撒的可怕后果我们都知道。

  坚决执行,没说的。

  )。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这是针对车企的,治理源头是应该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可能是很令车友紧张的,但是细读却并不可怕:我们的车本来就不可以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比如总质量超了就会压断桥,高度超了可想而知后果,所以我们合法行车即可。

  拥护,执行。

  )。

  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这是针对上面的第32、33、35、38、40、64条里所说的违法“超限“运输来说的。

  车友们都再细读一下上面的条款,我们平常是不至于出现所谓的“违法超限运输”的。

  这里的违法超限都是指道路桥梁等的规定,比如桥洞限高等。

  不过对于自己不熟悉的路段,我们行车前确实应该沿途实地考察一下了。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这是不应有的行为,应该执法。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跟《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应该执法。

  )。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对我们可是利好啊。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碧物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郑慧培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严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喊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向社会公布。,“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

  (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

  (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

  (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

  (二)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三)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

  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超限运输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或者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

  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设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

  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其在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要求卸载的,不得上路行驶。

  拒绝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新建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非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其车辆。

  扣留车辆的,应当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扣留凭证;对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职务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的;

  (二)对公路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并恢复公路通行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

  (六)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为逃避超限运输检测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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