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税率与旧税法相比有何变化?

作者:纪升凯时间:2023-07-23 13:32:47

导读:" 新税法下企业税率与旧税法相比有何变化?1.新税法下企业税率整体下降: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税率将会有所下降。根据相关数据,旧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率将调整为20%,这意味着企业在新税法下将会享受到更低的税负。2.分行业税率差异缩小:以往,不同行"

新税法下企业税率与旧税法相比有何变化?

  1.新税法下企业税率整体下降: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税率将会有所下降。根据相关数据,旧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率将调整为20%,这意味着企业在新税法下将会享受到更低的税负。

  2.分行业税率差异缩小:以往,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新税法的出台将会缩小这种差异。在新税法下,将会统一制定税率,不同行业都将享受到相对平等的税负,这将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优化。

  3.优化税收政策激发企业活力:新税法下的税率变化将会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较低的税率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这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4.减少税收优惠的限制: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限制较旧税法有所减少。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不再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约束,这将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得税收优惠,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5.其他税种税率的调整:除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还对其他税种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例如,增值税税率下调、个人所得税税率适度调整等。

  这些税率的调整将对企业经营和个人税负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总结起来,新税法下企业税率与旧税法相比,主要体现在税率整体下降、行业税率差异缩小、税收优惠限制减少等方面。

  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其他税种税率的调整也将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与旧企业所的税的区别?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兆塌饥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税法中,“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税率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

  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

  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族返惠,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

三、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在旧税法中只衫携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2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在旧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3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

  现行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

  新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5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6企业重组

旧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研发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四、应纳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优惠政策

(略)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有哪些变化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解释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

  《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

  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征管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睁圆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

  纳税调整有所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税收优惠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粗兄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岩早袭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本次我公司获得的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贺游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规定的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划分,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

  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初期,为吸引外资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分别制定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一些国家经启纳济起步阶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参照国际上同类国家及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公平作为提高企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促进经济更加平稳和有效的发展。

二、税率变化

  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

  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

  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

  这在我国周围几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

  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悄拍没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

  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导。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

  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

  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

名词解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三、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2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性团体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中的规定。

3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2006年《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业却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的。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但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自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

4业务招待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有何区别?其优势体现在哪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新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新法与旧法相比的主要区别和优势有如下几点:

  一、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根据公布的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

  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

  二、高新技术企业全面享受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胡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家指出,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才能获得税裤尘斗收优惠。

  三、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使越来越多的内资走上“假外资”之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兄模策性套利行为。

  四、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将提升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政府减少部分税收、让利于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新旧企业所得税的比较差异是什么?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本文特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对比,以备读者比较。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饥罩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闷瞎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烂唤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新老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变化在哪些方面?求教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

  旧企业所得税对我粮食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计税工资额度内的可获得税前扣除,超支的金额则应增加当期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

  新制度《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薪金准予税前扣除政策。

  薪金的“合理性”判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考虑到职工的业务量与复杂等因素,同时还考虑到当地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可见税前扣除不意味着可乱发钱。

  (二)调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一律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山汪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起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支金额增加当年纳税所得。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有变化。

  新《实施条例》第40至42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仍为14%、2%、2.5%,但计提基数由过去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

  计提基数的提高,使企业各期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增加,所获得的税前扣除额也相应增加,由此可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不过,对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应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并交纳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新条例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旧制度一般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按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额。

  (五)提高并统一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旧税法对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特殊行业还有不同的限制扣除政策,如制药、家电等企求,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超支金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至于业务宣传费一般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据实扣除;超支部分或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统一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除国务院财政、税逗做仔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项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胡知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六)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旧税法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使用,一律计提折旧。

  而新《实施条例》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对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

  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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