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过程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作者:纪升凯时间:2023-07-23 13:32:43

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过程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1.2007年制定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以取代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和税率,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具体规定。2"

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过程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1.2007年制定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以取代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和税率,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具体规定。

  2.2017年首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中国国务院再次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负。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税法修改后,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逐步降低,特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更加受益。同时,对于超过300万元的利润,适用25%的税率。

  b.减免税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免税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

  c.税前扣除政策:新税法还引入了税前扣除政策,明确规定可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税前扣除。

  3.2020年进一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力,2020年,中国国务院再次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减税降费:新税法将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继续降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率更低。

  b.增值税抵扣政策:新税法允许企业将购买自用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当做成本进行列支,减轻企业负担。

  c.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新税法明确了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

  d.强化执法监管: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法变化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

  通过多次修订和调整,中国政府不断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

  同时,加强税务执法监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这些变化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提高竞争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变化历程

法律客观: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念慎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敏高世、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桥肢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减免税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为其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六大变化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

  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融资,利息的核算也是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构成部分,纳税人更需要了解与利息收支相关的税收规定。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下简称旧税法)同时废止。

  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有关规定,新税法有六方面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

  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

  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需要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变化二:利息收入明确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实现。

  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强调应按合同约定确认。如原内资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强调的是收到债务人付给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合同的约定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旧规定对比,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为准确核算利息收入,纳税人需要建立备忘簿,按期查阅应付利息日,在没有收到利息收入时,也要根据合同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变化三: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新旧规定对比,有如下特点:(一)关联方投入资金项目规范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两类;(二)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投投资,不再限于直接投资;(三)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方式的补偿性融资也属于债权性投资;(四)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涉及面广,且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为便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在实施条例中不逐一列举具体标准,应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变化四: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旧税法规定则是应当缴纳20%的所敬洞得税。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迅毕次支付利息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而旧税法规定则是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法比旧法延长了两天。

  变化五:非居民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免税利息收入规定,旧税法规定: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新税法规定为: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亩稿芹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此利息所得免税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松”和“紧”,“松”的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适用范围由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扩大到了所有的居民企业。

  也就是说,所有居民企业支付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利息时,不需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紧”的是限定在了优惠贷款,而不是所有贷款。

  二是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

  变化六:特别纳税调整需按规定加收利息。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计算方法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对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旧税法则没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除了规定被调整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后无故不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外,对纳税人从关联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到转让定价调整年度期间滞纳的税款没有加收利息的规定。

  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不仅没有什么风险,而且还可以得到推迟纳税的利益,新税法堵住了这个漏洞。

  加收利息需要注意的有:(一)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有哪些变化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解释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

  《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

  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征管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睁圆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

  纳税调整有所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税收优惠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粗兄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岩早袭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告野悉酬所得税等三种税收。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以及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袜乎。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脊陆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老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变化在哪些方面?求教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

  旧企业所得税对我粮食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计税工资额度内的可获得税前扣除,超支的金额则应增加当期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

  新制度《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薪金准予税前扣除政策。

  薪金的“合理性”判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考虑到职工的业务量与复杂等因素,同时还考虑到当地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可见税前扣除不意味着可乱发钱。

  (二)调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一律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山汪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起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支金额增加当年纳税所得。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有变化。

  新《实施条例》第40至42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仍为14%、2%、2.5%,但计提基数由过去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

  计提基数的提高,使企业各期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增加,所获得的税前扣除额也相应增加,由此可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不过,对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应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并交纳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新条例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旧制度一般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按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额。

  (五)提高并统一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旧税法对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特殊行业还有不同的限制扣除政策,如制药、家电等企求,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超支金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至于业务宣传费一般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据实扣除;超支部分或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统一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除国务院财政、税逗做仔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项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胡知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六)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旧税法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使用,一律计提折旧。

  而新《实施条例》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对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

  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本次我公司获得的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或毁指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规定的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余和划分,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

  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初期,为吸引外资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分别制定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一些国家经济起步阶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参照国际上同类国家及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公平作为提高企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促进经济更加平稳和有衫配效的发展。

  二、税率变化

    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

  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

  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

  这在我国周围几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

  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

    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导。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

  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

  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

  名词解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三、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2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性团体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中的规定。

  3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2006年《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业却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的。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但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自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

  4业务招待费

    现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都是与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挂钩的,且都采用超额累计法,只不过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考虑了行业差异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新企业所得税中不再鼓励企业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也缩小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动脑筋的空间。

    超额累计法,亦称为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比例,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它是分档级分别计算的。

  5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的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一)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其中第一条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

  6企业重组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也很不相同。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相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笔者认为综合新旧税法,旧税法中的规定也许更为合适。

  虽然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研发可能趋于平缓,但是加计扣除应当主要是针对企业开展研发初期资金紧张而采取的鼓励企业研发并缓解企业压力的优惠政策,所以新税法中的规定有可能会减缓企业开展研发的力度。

  综合新旧税法,可以采取在税前据实扣除研发费用,但费用占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的一定比例时,可加计扣除的办法。

  四、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一)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二)由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由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

    在现行税法中,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较为狭窄,如在国办发〔2002〕62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中“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以及国税发〔2001〕124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见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做出了扩大性的更改。

  企业从事1.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2.中药材的种植;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猪、牛、羊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1.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3.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4.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5.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中对国家扶持农林畜牧业的决心可见一斑。

  2两免三减半

    对于一些鼓励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分内外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

  3技术转让

    为鼓励企业技术研究转让,加大技术交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加大了鼓励力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资源综合利用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进行再利用活动,如日本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可以免征固定资产财产税;美国和德国对于企业兴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给予政府补贴等等。

  我国现行税法中也规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很显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力度仍然不够大。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资源仍然的过度开采,浪费现象极为严重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加大鼓励的力度。

  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产过程中利用率又低,继续加大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才能真正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应当再加考虑。

    其它优惠政策均为微调,详细内容可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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