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前身是哪两部法律和法规?废止是在什么时间?

作者:诸浩鸿时间:2023-07-23 13:32:44

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对企业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它的前身是以下两部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0年颁布,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第一个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垄断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范围、税率、减免等具体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对企业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它的前身是以下两部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0年颁布,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第一个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垄断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范围、税率、减免等具体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5年颁布,取代了《垄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它规定了所有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范围、税率、减免等具体政策,并对国内和国际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废止是在2007年3月16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成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解决方案:

  1.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和文件解读,了解《垄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政策。

  2.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背景和目的,分析其与前身法律的异同之处。

  3.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比较其与前身法律的改变和完善之处。

  4.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通过实际案例和统计数据,评估该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5.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的延续性和发展趋势,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变化,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属于什么法律?

  是我国仅有的三部税法之一,其余两部是《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第二、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滑胡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信键拦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提案通过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亮蔽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全面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山兆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嫌唯橡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芹旁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特殊注意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八、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能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九、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税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键纳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弊扒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租亮昌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税法的判断题

  2.纳税人亮弊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一律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新增值税和新营业税规定,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这不同于混合销售。

  我独此题目与其它二位不同:具体依据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带差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此题目应该是错的。

  4.对于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而言,只要总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6.所有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均为10%。(×)

  7.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敬行族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不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义务人。(√)

  1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属于税收法律,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制定的税法为税收部门规章。(×)

  14.运输费收入计算销项税要扣除杂费,运输费支出计算进项税时不扣除杂费。(×)

税收基本制度是绝对保留还是相对保留

  策略一:履行税收法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

  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征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内核,用来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行为,其本质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从理论上说,税务机关发起纳税调整必须在税收法定的框架内进行,其具体实施必须要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纳税调整。

  _策略二:遵守税收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差别待遇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

  其核心理念为条件相同的人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税制的设计与税收的课征要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优化,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

  基于税收公平的考量,在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不能区别待遇,要一视同仁。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纳税人维护权利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盯誉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独立交易原则”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如何适用,“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如何界定等等,此类模糊且带有不确定性而又与纳税人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在具体实践中,更多的需要税务机关自由裁量。

  而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若对处于统一状况下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口径和标准,就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_策略三: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课税不能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其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凯茄段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税收中性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强调税收中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在符合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有权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尊重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

  _策略四:涉税事项没有定性处理应秉持审慎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

  如某一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润的方法。

  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涉税经济事项,一般都会引起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认识上的分歧,执行中的争议。

  因此,在处理此类涉税事项过程中,不论是依从上述哪类法则、原则、精神处理,凡涉及缴纳税款的,在定性处理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等程序中宜恰当处理。

  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定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_策略五: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遵循税法理念处理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若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无疑将导致税务风险。

  很多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纳税人感到束手无策,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税法的原则。

  只要明晰税法的原则,这些没有明确的事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如收入确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而不论是什么收入。

  再如税前扣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_策略六:税法纳谨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

  _策略七:涉税事项不确定提交税务机关裁定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

  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

  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做出。

  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要是参照税务机关要求或参考税务人员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意见容易左右税收征管实践。

  很多人认为交税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与税务机关谈判,这与征管体制的落后相关。

  因此,纳税人对税法不明确的问题,可以提交税务机关裁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撰写专题报告,求得明确书面回复。

  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裁定。

  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

  _策略八: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其他法律规章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渊源的主体民法。

  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行政法、刑法这些规定都不是直接的税务规定,但对于相关问题具有解析、证明作用。

  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权威的解释,跟税务机关沟通,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_策略九:国家税务法规没有明确借鉴地方税务法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遇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税务机关在判断处理时作出的决定可能对企业不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各省市地方税务法规,一般是对国家税务政策具体化,或解释明确、或补充规定、或制定标准、或完善延伸,整体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因此,地方税务法规的解释可以供其他地区参考执行。

  _策略十:新税法规定不明确参照旧税法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

  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适用问题方面,如果有些经济业务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应当可以参考旧税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即旧法和新法不一致的,依新法;新法没有明确的,依旧法。

  因为税法上一般不可能出现真空,如果新法没有提到的,则参照旧法。

  因此,在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旧税法的解释执行。

  _策略十一:涉税争议问题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首次将司法程序中的“和解、调解”法则引入涉税争议问题的处理,属于可调解范围且税收法规解释没有明确的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和解、调解法则不失为基层税务机关解决税法不明确情况下涉税争议的有效方法。

  第86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第87条规定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90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_策略十二:保持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化解税企争议政策确定性沟通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税企之间的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沟通,无疑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最佳路径。

  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

  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理解和实操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人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

  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

  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

  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

  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

  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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