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有哪六大变化?

作者:谢明升时间:2023-07-23 13:32:49

导读:" 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有哪六大变化?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利息收支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下面将介绍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六大变化:1.利息收入的计算方式发生改变: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实际收入进行计算,而是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包括按照"

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有哪六大变化?

  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利息收支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下面将介绍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六大变化:

  1.利息收入的计算方式发生改变: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实际收入进行计算,而是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包括按照贷款利率、按照存款利率等进行计算。

  2.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有所调整: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可能会有所调整。这意味着,个人在申报税务时可以享受更高的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3.利息收支的纳税方式发生变化: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支的纳税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可能会采取预缴税款、年度结算等方式进行纳税。

  4.利息收入的征税标准有所调整: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入的征税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的征税标准可能会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利息收入额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5.利息收支的税率可能发生变化: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支的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新的税率可能会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利息收入额度等因素进行调整,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纳税制度。

  6.利息收支的纳税申报方式可能会有所调整:根据新所得税法,利息收支的纳税申报方式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的申报方式可能会采用电子纳税申报、线上申报等方式,方便个人纳税人进行申报。

  通过以上六大变化,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旨在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纳税制度,提高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读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新税法的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利息收支,以达到最佳的纳税效果。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_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肆谨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裂猛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晌陪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标准的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

  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

  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

  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文件规定非常明确,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公式: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例:某企业20X3年借款150万元,年利息15万元,企业于20X2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应于20X2年12月底注册资金到位,12月底实际到位40万元,20X3年5月底到位60万元,12月底到位仍是60万元。

  20X3年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15÷12×5×60/150+15÷12×7×40/150=4.83元。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发票在实际工作中,除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银行利息单入账外,很多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凭借收据或付款凭单列支的,在汇算清缴中都未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工作中,从所接触过的企业来看,子公司支付企业集团“资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模式下则使用自制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这些结算凭证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许税前扣除?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几个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

从上述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开发票;

  不缴纳营业税的,不需开具发票。

  2.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3.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

  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

  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还应当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协议、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公司: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得到利息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的事呢?那些部分需要缴纳?超过...

  取得利息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的税率是20%。但是,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减按税率5%;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税率仍然是2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不过,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李没没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固定的比例税率,即只要取得利息收入,就按照利息收入的全额和相应的比例税率(20%或者5%)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超过多少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个人察没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哪纳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档手闹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行罩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薯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利息税征收标准历史变迁

利息税的历次调整

  1、1950年建国伊始,我国就开征过利息税,税率5%。在1959年中国人民银行调低利率后,国家随即停征利息税

  2、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税列为应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税做出免税的规定。

  3、1999年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税率20%。

4、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做出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有20%调整为5%

  5、2008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雀伍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扩展资料

作用

  一、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和贫富差距。

  二、通过实际利率变化影响居民储蓄。

  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顷枝或增长机制。

  四、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

  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搭空。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税

利息收入要收什么税

  1、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保本理财产品,如果持有未到期提前赎回,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如果持有到期赎回,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而投资非保本型的金融产品,由于本金不能保证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结构性存款是指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侍备衍生产品,其收益率与产品中规定的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证券、或者金融衍生产品等挂钩的组合存款,也可称为收益增值产品。

  结构性存款实质上不属于存款,而是一种金融产品,由于结构性存款通常具有保颤谈歼证本金的特点,因此持有结构性存款期间茄冲取得的收益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薯嫌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行罩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档手闹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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