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哪些特点?

作者:步凯德时间:2023-07-23 14:12:37

导读:"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以下特点:1.口证证据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口证证据的重要性。口证证据是指通过证人口头陈述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和陈述。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人类的语言和行为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并且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和辩论来检验其真实性和可信度。2"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以下特点:

  1.口证证据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口证证据的重要性。

  口证证据是指通过证人口头陈述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和陈述。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人类的语言和行为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并且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和辩论来检验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书证证据的严格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书证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

  书证证据是指书面文件、文件副本、商业记录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如公证、认证、签署等,才能被法庭接受为证据。

  3.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需要通过交叉询问、专家鉴定、证人信誉等方式进行评估。

  4.证据的发现和披露: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的发现和披露有详细的规定。

  法庭要求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证据,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

  证据的发现和披露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5.证据的规则和例外: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系列关于证据的规则和例外。

  这些规则和例外旨在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接受非法获取的证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

  6.证据的权衡和判断: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权衡和判断证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和相互关联性,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法官的裁决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7.证据的标准和推定: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的标准和推定有详细的规定。

  证据的标准是指证据的要求程度,推定是指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其他事实。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类型来确定证据的标准和推定。

  8.专门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证据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包括证人的出庭、证据的交换、证据的保全等。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来确保证据的公正和有效。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什么特点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悄乱升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启老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陪枣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苏联是大陆法系。

试述证据学制度的历史发展

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差液局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

  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虚让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

  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埋握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

  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

  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

  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

  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

  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

  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

  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

  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

  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

  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

  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

  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

  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

  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

  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

  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

  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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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可作为证据吗

  可以的,《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且因为其具有的权威性,证明力较高。如果对其有争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推翻他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皮首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胡则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裤握棚、权威性、客观性,表现可信度高。

行侦 指纹 证据

  指纹是人类手指末端指腹上由凹凸的皮肤所形成的纹路。

  指纹能使手在接触物件时增加摩擦力,从而更容易发力及抓紧物件。

  是人类进化过程式中自然形成的。

  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

  如手沾油漆、血液、租此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

  第二类是成型纹,这是指在柔软物质,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黏土上发现的指纹;

  第三类是潜伏指纹,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目视不易发现,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

  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汗液或尘埃后,再接触到干净的表面而留下,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些指纹,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即能显现出这些潜伏的指纹。

  鉴识人员最常接触到的指纹是潜伏纹。

  如果指纹是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检验方法就比较容易。

  通常可以用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物品表面提取出完整的指纹;另一方法是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

  如果指纹留在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必须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

  常用的化学法有: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缺帆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如三秒胶法,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

  指纹鉴定是犯罪侦察学的重要课题之一,是识别罪犯最普遍的方法。

  “指纹鉴定”(源于拉丁语daktylosh——“手指”、skopeo——“看”),这个术语首次出现于1887年的印度。

  当时,英国官员威廉·赫谢尔在向印度士兵发放薪水时要求他们在付款收据上留下指印。

  后来,他开始在其辖区的一个监狱中使用同伏型雹样的方法——命令每一个犯人在花名册上自己名字旁边按下指印。

  20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的指纹永远也不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同,而且纹样终生不变,即使手指受伤(比如被开水烫伤),指纹也能完全恢复。

  赫谢尔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立即致函监狱总监,建议使用这一方法。

  然而后者将此视为疯人呓语。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一位叫亨利·福尔兹的苏格兰医生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但最终确定指纹能绝对准确地鉴别一个人这一事实的,是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

  1888年伦敦发生了系列谋杀案,令市民恐慌不安。

  但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对嫌疑犯外表的简单描述、少得可怜的特征和传统的演绎推理法。

  正好在这时,高尔顿先生连续采集了数千人的指纹并加以分析研究。

  尽管那个杀人犯终未被捉到,但对数千人指纹的研究使他确信:人的指纹共有四个基本类型,其余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纹分类法的基础。

  高尔顿得出的十个手指指纹重样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640亿,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人有一样的指纹这种情况。

  当时,这一发现引起轰动。

  苏格兰场据此破获了数百件悬案。

  于是从1900年开始指纹鉴定术成为伦敦警察破案的正式方法。

  1911年,采用指纹鉴定方法抓获了达·芬奇一幅名画的偷窃者。

  随后,其他国家的警察系统也开始使用这一方法,直至今天。

  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

  又称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种类】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证据的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证据保全】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证据的判断】

  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必须综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辨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判断,一般都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

  就证据的证明要求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区别,都要求达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民事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证据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超过对方,即可认定前者所主张的事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典中。

  在一些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和一些实体法,例如《民法通则》中,也有个别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在我国的一些高等院校里(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作为重点课程已经讲了20多年,但是我国的证据法现在仍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一些学者在为形成独立的证据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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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去父亲后的生活还在继续

Proof

片名:Proof

译名:证据更多译名:求证/证明我爱你

导演:彼得·西格尔PeterSegal

主演:格温妮丝·帕特洛GwynethPaltrow

安东尼·霍普金斯AnthonyHopkinsPaltrow

霍普-戴维斯HopeDavis

杰克·格林哈尔JakeGyllenhaal

类型:剧情

片长:100分钟

级别:PG-13级(色情和毒品的内容)

发行:派拉蒙公司ParamountPictures

上映日期:2005年9月16日(美国)

IMDB评分:6.4/10(73votes)

推荐指数:★★★☆

剧情简介

  影片根据戴维·奥本曾获普利策奖的百老汇剧目改编,故事讲述了一位女人在失去父亲后的生活。

  霍普金斯饰演的父亲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数学家,然而他的天才却最终毁于突如其来的精神分裂症,自己也丧命于此。

  他的死给他长期处于精神压抑并伴有恐惧症的女儿(格温妮丝)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她无法回避父亲去世的事实,以及自己一直隐藏在内心深处的某种情感。

  幸好这时父亲生前的一名学生(吉伦哈尔)及时出现,他开始帮助她正视父亲的死,并调整自己的生活状态。

  渐渐地,吉伦哈尔发现格温妮丝继承了她父亲卓越的智慧,但同时也隐藏着与她父亲同样可怕的危险,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或许有一天她也会像他父亲那样死去。为此,温格妮丝多年未见的姐姐(戴维斯)也赶来帮助她处理父亲遗留下来的事情,并希望自己的关怀能避免另一位亲人这样莫名的离去。

幕后花絮

  同名舞台剧《证明我爱你》是戴维·奥本的第二出戏剧作品,2000年首次被搬上舞台,便取得了空前的成功,获得极佳的赞誉,随即于半年后移师百老汇演出。

  本片的一号女主角格温妮丝·帕特洛也是唯一一位出演过原版舞台剧的演员,对于这位大名鼎鼎的女演员,人们除了看到她纯熟的演技外,更多关注的还有她在舞台下的种种另类表现。

  当年戏剧在百老汇演出时,就经常有人看到她在台下的怪诞行为,经常有突然进入她化妆室的人,撞见她双腿挟着头部倒立行走,或者双手撑地,两腿划圈就好像直升飞机一样,更有人曾经看见她全身扎满了针。

  格温妮丝对针灸、瑜珈以及膳食营养等养生之道都颇为热衷,在她的食谱中你绝对看不到小麦粉、肉和乳制品的存在。

  她的种种怪癖在去年拍摄本片时更是暴露无遗,拍摄现场,每天中午1点半,她的司机都会准时为她送来家中私人厨师做的午餐,而只是这一项花销就要她每周付出2580美元的代价。

  除了自己的饮食有严格要求外,就连他的老公克里斯·马丁也必需顺从她的安排,如果不带上她指定的午餐,那就连门都别想出了。

  格温妮丝的老公已经被她管教得烟不抽,酒不喝,就连派对应酬也很少出席……。

演员阵容

  本片汇集了多位重量级明星,演员阵容可谓强大,毕竟这年头“玩感情、玩剧情”的人还是占多数的。

  影片中女主角的扮演者是奥斯卡影后格温妮丝·帕特洛。

  这位曾主演过《恋爱中的莎士比亚》、《七宗罪》、《完美谋杀案》等多部经典影片的好莱坞女星,不仅外表恬美迷人演技更是成熟自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角色都能准确把握,将人物刻画得丝丝入扣。

  加上此次已经是她与约翰导演的二次合作,两人之间更是有了默契可言,所以即使面对如此复杂的人物性格,格温妮丝仍能从容应对,将人物内心完美地呈现出来。

  影片中另外一位重量级人物便是老戏骨安东尼·霍普金斯,同样的奥斯卡小金人获得者。

  今年已六十八岁的他仍然不减当年的风采,看他的表演总能让人感到是种享受,而且老当益壮的他不仅今年要有三部参演影片,就连06、07年的工作计划也都已经排定出来,不能不令人敬佩。

  除了两位实力派明星,影片中还有一个亮眼之处,那就是出演学生一角的好莱坞小帅哥杰克·吉伦哈尔,从小杰克便表露出他对表演的渴望,11岁开始拍摄电影,虽然他的表演称不上有什么演技可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是什么?

  法庭科学,是指与司法有关的技术科学,包括司此拿差法会计学、法医学、物证学、电子物证学,广义技术侦查学等等。相当于过去的刑事侦查专业中的各门技术学科。

  狭义的理解则是指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学。

  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沿用司法鉴定学,没有直接使用法庭科学。

  今年来用的多了一点,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森皮学研究院召开过三次国际会议,会标是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但分为证据理论和法庭会计两个分会场。

  英美法敏雀系国家之所以称之谓法庭科学,是因为这类学科的大部分情况都与专家证人的活动有关,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诉讼活动通常由当事人(包括检方——检察官、警官)自行启动,且是由当事人认为的专家,当专家的工作结果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后,专家需要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辩论来确定专家资格和专家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科学一词中的法庭(foresic)的含义是指法庭的,通过法庭辩论的,为了法庭等。

向高手提问:传闻证据、传来证据和派生证据,这三者有什么不同?

    派生证据也就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行孙核等都是。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凯迟据档掘。

  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

  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

  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

  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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