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的答案?

作者:何歌珧时间:2023-07-23 14:12:40

导读:" 如何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的答案?介绍:《证据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内容。对于学生来说,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的答案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提高成绩。下面是几种获取《证据学》答案的方"

如何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的答案?

介绍:

  《证据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内容。

  对于学生来说,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的答案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提高成绩。

  下面是几种获取《证据学》答案的方法。

解决方案:

  1.参考教材和课堂笔记:《证据学》的答案通常可以在教材和课堂笔记中找到。

  教材中的习题和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

  课堂笔记中记录的重点内容和教师的解析也是获取答案的重要参考资料。

  2.与同学讨论:与同学讨论《证据学》的习题和考试内容,可以相互交流和分享答案。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题思路,通过讨论可以互相借鉴和补充,提高自己的理解和答题能力。

  3.请教教师或助教:如果遇到难题或不确定的地方,可以主动向教师或助教请教。

  他们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给予专业的指导和解答。

  同时,与教师或助教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也有助于获取更多有关考试的信息和建议。

  4.参加辅导班或学习小组:参加专门针对《证据学》的辅导班或组建学习小组,可以与其他有相同学习目标的同学一起学习和讨论。辅导班和学习小组通常有老师或学长学姐带领,他们可以提供习题的答案和解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5.利用网络资源:互联网上有很多与《证据学》相关的学习资源,包括习题集、考试题库、教学视频等。

  学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在线教育平台找到这些资源,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取答案。

  但要注意,选择可靠的来源和权威的网站,避免误导和错误信息。

总结:

  以上是获取《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答案的几种方法。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灵活运用各种资源和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同时,要注重理解和掌握知识,而不仅仅追求答案的准确性。

谁有2011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    

一、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

  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

  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皮核素。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

  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桐雹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燃轮掘,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

  商标、图案。

  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

  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

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

  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

  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

  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

  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

  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

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

  (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

  (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

  (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

  (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

二、选择题    

ABCD

B

ABD

ACD

ABC

ABCD

A

A

BCD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三、1、(1)、被告人詹国平的辩解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如收缴的赃款、现场遗留的桶、鞋以及尸体等)、证人证言(如姜晓霞、李青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如电信局的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    

  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

  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

  (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

  (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b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

  (注意展开分析)。

      。

  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2答案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

  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

  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

  当事人和律师。

      。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

  充分”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

  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

  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

  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

  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

  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

  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

  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

  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

  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

  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

  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

  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

  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

  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

  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

  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

  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二、选择题    

C

AD

C

D

ABD

B

C

A

C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

  c证人证言d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

  (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

  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

  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

  (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    

  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

  (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

      。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求2013电大证据学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制度: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简答题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1)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3)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槐胡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

  而这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搏迅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人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问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

三、论述题

  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

  然而法定证据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唯心主义证据制度,机械而脱离实际。

  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造成了刑讯逼供泛滥,基明此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基本规则):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根据证据的形式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白)第二,证人证言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只能构成1/2的证明,而且其本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4,如果除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个1/2的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减半.6.任何两个1/2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1/4的证明或者四个1/8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第三,书证(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2,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3,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作为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之一,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优点:(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因为诉讼中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人们知晓的,所以人们能事前预见到结果.(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2.缺点:(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证据学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1、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4、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5、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二、简答题1、简述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3、简述证据的分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三、论述题:论述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

四、案例分析题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该防疫站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具决定书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学作业三一、名词解释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

  2、证明: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活动。

  有时又称为“司法证明”。

  3、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一般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简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3、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2)政机关有能力举证;(3)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有哪些?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5、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三、案例分析题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1、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2、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总称。

  5、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具力求确实。

  二、简答题。

1、顺利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从证据的来源方面;(2)从证据的内容方面;(3)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

  2、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

  (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

  (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

  (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

  (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

  (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

  (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3、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

  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4、司法认知的作用

  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论述证明标准的意义按照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解释,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有下述四个: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适格;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事裁判是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以本案而言,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盗窃罪,法院必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条款为大前提(以法律为大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依据);以要件事实为小前提(以实际上发生的相当于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小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事实基础),法院通过对已知的小前提(要件事实的认定)进行评价,作出判决。

  只有在法院评价上述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都存在时,被告才承担因犯盗窃罪而引起的刑事处罚(刑罚)。

  证明标准的确定方式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

  主观标准,是指法官依据自我认识能力评价要件事实的真相;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法官自我认识能力之外的评价要件事实真相的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客观的证明标准,只是在具体适用对象的标准确定上有所不同。

  由于大陆法系采用职业法官集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为一身,因此在证明标准的设置上,出于说服当事人的需要,原则上适用刑民不分的“确信真实”标准;而英美法系因采用事实裁判和法律裁判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负责的原则,以及考虑到证明标准与保护权利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刑事上要求达到“合理且无怀疑”,在民事上只要求达到“证据优越”或“合理且有说服力”。

四、案例分析

  答:检察机关决定的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辩认。

  (5)个别审查。

  (6)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蔡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材料有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艾某的陈述,和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

  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不要求与劳动量对等,而是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职工福利是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

  (2)工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职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保险待遇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货币、服务等方式给付,仅货币部分由享受者自由支配;职工福利主要由行业或单位以兴办公用设施、提供集体服务等形式给付,仅发给职工个人的补贴、实物,才可由享受者自由支配。

  六、案例分析题。

  答:参考答案:(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关于自考的证据法学和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的历年考试真题和答案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二)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40分)。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锋雹讼

  5.书证可能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公安机关银拆帆

D.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

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

A.被害人

B.侦查人员

C.检察人员

D.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科学定律

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

A.证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成年人

D.未成年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犯罪事实

D.量刑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B.目击人

C.被害人

D.侦查人员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A.物证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18.当事人承认御悉的分类有()。

A.全部承认

B.默示的承认

C.有利的承认

D.诉讼外承认

  19.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

A.控诉证据

B.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

  20.视听资料的特点有()。

A.形象性

B.直接性

C.不稳定性

D.综合性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BC

2C

3C

4A

5ABCD

6CD

7BC

8ABC

9D

10BCD

11ABD

12ABD

13BCD

14B

15A

16AB

17BC

18ABD

19ABCD

20ABD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

  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

  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

  司机刘某的陈述;E。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证据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仿真题及其答案

秦始皇、李液举斯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1)“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3)“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4)弃礼任刑

  简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或提示:1)“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

  2)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

  试概括早期改革派形成的原因。

  参考答案或提示:原因:1)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

  2)西学的渐进。

  3)时局的逼迫。

《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1)德主刑辅,以礼率律的思想。

  2)维护封建皇权的思想。

  3)等级特权思想。

  4)宗法伦理思想。

唐律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思想的?

  参考答案或提示:1)准五服以制罪。

  2)维护父权即家长权。

  3)维护男权主要是夫权。

  总之,唐律维护宗瞎乎法伦理,将人们以亲缘、性别、年龄等因素严加区分,在家庭中也确立等级界限,表现出突出的家族主义和浓厚的伦常色彩。

  试分析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参考答案或提示: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2、“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

  3、抨击“礼治”与“法治”。

  4、追求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有:1、以“道”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

  2、强调“法自然”。

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磨埋悉

  参考答案或提示:1)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

  2)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参战的途径来富国强兵。

  3)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

  4)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

  5)使用统一的基本概念、范畴,使其思想更具特色。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1)“法先王”的思维模式。

  2)家族伦理主义。

  3)民本主义。

  4)大一统的君主主义。

  5)“中庸”的法律方法论。

  6)德主刑辅。

  7)重义轻利。

  试概括早期改革派形成的原因。

  参考答案或提示:原因:1)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

  2)西学的渐进。

  3)时局的逼迫。

刑事证据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禅棚团)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和芹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贺橘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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