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

作者:乜荣浩时间:2023-07-23 14:14:32

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A公司作为建筑承包商,负责在B公司的土地上进行一栋商业楼的建设。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开业。B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A公司作为建筑承包商,负责在B公司的土地上进行一栋商业楼的建设。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开业。

  B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住宅建设中的质量纠纷案例:C先生与D公司签订的住宅建设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

  然而,交付后不久,C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渗水、墙面开裂等。

  C先生要求D公司返工修复或赔偿损失,但D公司拒绝认可问题的存在,导致纠纷升级。

  3.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E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E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F公司无法按时支付给工程队伍和供应商。

  F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E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相关违约金。

  4.建筑工程设计纠纷案例:G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建筑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然而,在设计阶段,H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受到威胁。

  G公司要求H公司重新设计或赔偿损失,但H公司拒绝承认设计存在问题,双方因此陷入纠纷。

  5.建筑工程延期纠纷案例:I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I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J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后续的工作。

  J公司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以上案例仅仅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更多不同类型的案例存在。

  这些纠纷的产生往往与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问题、质量问题、款项支付问题等有关。

  为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和解决方式,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和质量控制。

建筑施工合同案例建筑工程介绍?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筑施工合同案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漏御禅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拆知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返尘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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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首先,这个是属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他们所签订的雀虚配建设工程施顷指工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企业甲要承担相应誉档的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摘要: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和装修装潢行业的快速发展,地方法院、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形成逐年递增的态势。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权益,因此,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就针对实际的工程案例就如何处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作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防范措施,具有实际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市场已呈现为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键念拆法》三大法律支柱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

  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错综复杂的基本特点,在各阶段各种涉及到法律范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旦发、承包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后多会出现无章可循的不良局面,地方法院及冲裁机构由于对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差异,在实际受理审判中,常常出现司法标准不能协调统一的现象。

  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1、建筑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要指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条件全面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以及附加条款,都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1.2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中关键的一项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讲究诚实守信,以促进双方通力协作。

  1.3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转让及关于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4不得擅自变更的原则

    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双方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笔者过去接触过这样一则工程实例,甲方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稿枣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答疑文件以及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各项条款,双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图纸设计、工程质量、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诸多方面。

    甲乙双方最关键的纠纷主要是工程造价计量上的出入。在进行分项工程造价计量时,该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了“合同明细价”内容,同时依据工程进度制定了24个月的支付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规定,一味声明付款计划商议欠妥,由于该合同造价和国内基建项目的投资造价有很大差异,它并未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合理界定,而是结合过去建筑经验,采取市场比较法和造价指数法,并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的,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乙方认为协议付款内容中,关于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过少,提出了“在维持合同造价前提下,适当增加分项工程造价”的修改意见,遭到甲方的断然拒绝,甲方认为,若可以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乙方强调指出,基础工程建设的实际造高纳价比合同价要高出1倍以上,他们需要垫资才能完成基础工程建设,正好工程垫资违反政府的政策规定,因此,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违背于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强烈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各不退让。

    在双方多次协商和仲裁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甲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告乙方违约并要求索赔500万元;乙方也反诉甲方,并以国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为反诉依据。

  控诉甲方违约,也要求甲方索赔500万元。

  基于此案件诉讼标的大和情况复杂的特点,法院难于作出判决,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结案。

  2.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般建设单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银行依据贷款的条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各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的价值进行受偿;若协议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当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后的价款大于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工程价款在工程拍卖、折价基础上优先受偿。

  ”。

  2.2.2抗辨权的应用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不按顺序各自履行该承担义务的行为。

  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顺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双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前,对其履行要求有权拒绝。

    ②先履行抗辨权。

  主要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即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之分。

  先履行方未执行或执行内容不符合具体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辨权。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3合同的责任承担

  2.3.1承包方的承担责任

    施工准备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进度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及时告知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各种责任,还包括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2.3.2发包方的承担责任

    工程定点责任、经费保证责任、物资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以及验收结算责任等。还包括发包方得知承包方依赖于其他建筑企业仍签订工程合同,应承担无效合同产生的过错责任;承包方对基础工程和工程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其余责任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案例

  法律分析:浙江花园与东瀛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东瀛公司将圣尊摩纳哥庄园别墅项目工程发包给浙江花园承包施工,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浙江花园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后工程停工。

  2012年7月11日,经东瀛公司、浙江花园双方沟通协调,对浙江花园完成施工的工程施工部位和慧颤租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工程款如何结算以及付款时间做出约定。

  后浙江花园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3月13日两次向东瀛公司邮寄送达工程结算书送审报告,明确已完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27755903元。

  因东瀛公司欠付工程款,浙江花园起诉要求支付前兆工程款并确认对案涉工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时间应视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而浙江花园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以支持。

  浙江花园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双方在一审庭审中才确认工程价款为7500万元,其在一审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洞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大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余滚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竖野余。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脊返三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竖宴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茄橘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颤纤团;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单介绍,在这里小编只是列举了其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只有我们从中发现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对应的对此,才能有效制止纠纷的发生,让建筑市场更加完善、从而让我们的工程发展不会受到阻碍,保障了大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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