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作者:谢明升时间:2023-07-24 15:15:17

导读:" 关键问题:1.贷款诈骗罪案例的背景是什么?解决方案:-提供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身份、涉及的贷款金额、受害人的情况等。2.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存在哪些犯罪手段?解决方案:-列举并详细描述犯罪手段,例如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发送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3.贷款诈"

关键问题:

1.贷款诈骗罪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解决方案:

  -提供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身份、涉及的贷款金额、受害人的情况等。

2.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存在哪些犯罪手段?

解决方案:

  -列举并详细描述犯罪手段,例如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发送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

3.贷款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者如何被骗?

解决方案:

  -解释受害者是如何被骗的,例如被告诱提供个人信息、转账给诈骗犯等。

4.贷款诈骗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的手段有哪些?

解决方案:

  -分析犯罪嫌疑人如何逃避责任,例如伪造身份、隐藏资金流动等。

5.贷款诈骗罪案件中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的挑战是什么?

解决方案:

  -阐述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例如缺乏证据、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等。

6.贷款诈骗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是什么?

解决方案:

  -解释贷款诈骗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以及可能的判决结果。

7.如何预防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

  -提供预防贷款诈骗罪的建议,例如保护个人信息、警惕不明来电和短信、咨询专业人士等。

8.贷款诈骗罪案例中的教训和启示是什么?

解决方案:

  -总结案例中的教训和启示,例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不明来电和短信等。

9.贷款诈骗罪案例对于相关行业和政府机构的启示是什么?

解决方案:

  -分析案例对相关行业和政府机构的启示和建议,例如加强监管措施、提供教育和宣传等。

贷款诈骗罪司法适用问题

以案为例:网络支付系列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要点

一,网上支付犯罪概述

1.什么是网上支付?

  网络支付是通过网络由网络终端实现的。

  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且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将服务领域扩展到网络理财、信贷、缴纳公用事业费等。

  除了快捷支付,还衍生出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线上金融产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和衍生功能在服务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属性和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网络支付的犯罪呈现出与传统财产犯罪截然不同的特点,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2.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激瞎和行为类型

  总的来说,网络支付犯罪具有信息交流的强烈扭曲性、行为的念铅桥隐蔽性、危害的广泛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等特点。

主要的行为类型有:

(一)非法获取网上支付账户中的财产

  比如,利用事先知道或者非法获取的他人支付账户信息,登录他人账户非法获取账户内资金或者与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以及利用事先知情或非法获取他人网上支付账户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或利用他人已开立的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

(3)非法利用网络支付账户消费或透支

  如果网店店主与收银员串通,收银员先在网店购仔猛买商品,用消费信贷产品支付给网店店主。买方确认收货后,消费信贷产品的资金将转入卖方账户,卖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方。

(4)网上支付账户虚假记账等

  (5)使用网上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算。

  如非法设立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况下,依托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正常商业交易的名义,大量归集支付账户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等。

  综上所述,网络支付犯罪相对集中,不仅涉及常见的盗窃、诈骗犯罪,还涉及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本文从网络支付成立的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阐述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朱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

(2017)湘刑初字0921第254号

[基本情况]

  如2016年3月,被告人杰夫从长沙市湖南中医药大学附近网吧的网络管理员处获取陈的身份证,后提供给被告人朱顺。

  朱顺带着陈的身份证在长沙开福区三义路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于2016年3月6日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卡。

  杰夫让女友周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证拍照进行网贷验证。

  之后,朱顺冒用陈的身份在淘宝、新浪微博、“闪银”上注册,在网贷公司进行了如下贷款:2016年6月25日,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苹果6S手机一部,消费价值5688元。

  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冒用、刘、李、唐等11人的身份信息,获取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骗取财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非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典型的辩护点。

  1.初犯、共犯、从犯等的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家良系初犯、偶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较小。

  诈骗的受害者是贷款公司,不是个人,都是退赃物。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然认为其不符合缓刑条件,但还是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轻罪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江主动提出其帮忙补办电话卡并开车送朱顺到他们那里,但不知道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周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电话卡,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恶意。

  补办电话卡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故被告周江不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认为,周江多次听从朱某安排协助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周江多次帮助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辩护人的不认罪策略值得怀疑,因为很难说从常理推断实施了多次行为是合理的但行为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但法院通过多次协助实施,直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诈骗罪,值得怀疑。

  重复实施不能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的存在。

  如有疑问,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的来说,将周江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合理的。

  辩护人从一开始就采取轻罪辩护的策略,而不是无罪辩护,这可能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三。贷款诈骗的其他法律适用及抗辩要点

1.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应处罚有关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捏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金融机构的范畴

(1)范围概述

  金融机构的范畴远远不止银行等常见的机构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的种类及具体范围如下:

(2)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

  根据前述编码规范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司法实务中,也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62号:小额货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准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第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辩护要点之区分货款诈骗与货款纠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精神,对于合法取得货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货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货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货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货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货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前述情形在实践中出现极多,辩护人要尤其注意该无罪辩护要点。

相关问答: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银监的还是人民银行的

  人民银行。

  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素材整理、标准研制、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涵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多类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略)。

相关问答:如何辨别金融业的骗子公司?

  目前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是持牌经营,也就是说,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是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

  这个鉴别起来很简单,看是否属于一行两会下属的监管机构。

  目前监管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保监会下面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一部分是证监会下面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还有一部分是备案制下的,比如说私募基金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有渠道查询的,银保监会、证监会官网上有机构名单查询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备森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

  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

  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

  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

  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

  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

  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仿册亩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姿销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本律师也有一些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本律师会写一些自己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也会挑选一些关于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

  希望你们不要实施诈骗,也不要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万一身边有亲朋好友涉嫌诈骗,在持续的关注后,也知道如何应对(其实,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本律师,哈哈)。

  闲话少絮,直入正题。

  我国刑法中,涉及诈骗的条款不少。

  例如,金融诈骗罪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等。

  此外,还有合同诈骗罪。

  本系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面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可以看出,非常简单。

  该条款简言之,就是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或者无期。

  同时处以财产刑(并处罚金,最后段中一档可能会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以后涉及了再逐一解析。

  该条款最重要的是“诈骗公私财物”六个字。

  公私财物好理解,简单理解为公家或私人的财产即可。

  这六个字中,最难理解也是最容易形成争辩的是“诈骗”两字。

  即,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或者,专业的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各种说法均有,大同小异,本律师认为最精准的表述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通过上面的非常精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但要看嫌疑人的行为,还要看被害人的行为。

  判断嫌疑人是两点: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直接据为己有);二,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有没有骗人家)。

  判断被害人有一点,即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基于错误的认知(被害人把财产给嫌疑人,是因为被骗了)。

  基本所有的诈骗罪的案件,法官均应按照这三点来审的,辩护人(律师)也都应按照这几点来辩的。

  但实际上,很多法官或者辩护人只局限在前两点,就是看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律师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欠缺的,为什么我认为不对,下面会提到。

(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说,嫌疑人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其实一种针对主观想法的判断。

  主观想法很难判断。

  比如,有人和你说,我想你了,你其实难以准确的知道他(她)说的是真实的想法还是在忽悠你。

  你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受或者对方的客观行为来认定他是不是忽悠你。

  当然,认知很可能出现偏差。

  在法律层面,对于别人的主观想法的认定,一定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

  咐衡有个非常经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阐释这个问题。

  有个人拿了一沓衡燃做百元的假币,在一条街上买东西。

  在第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给了店主100元,店主找他95元。

  数分钟后,在第二家店买了一盒口香糖,给了店主100元,店主找他90元。

  然后又在第三家店买了一盒烟,给了店主100元,店主找他80元。

  如此数家店之后,被识破后报警被抓。

  关于此人是不是“故意”使用假币,大家很容易就会有一个判断。

  此人可以解释,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币,我就是正常购物。

  但此说法难以解释其行为。

  如不知道是假币,为啥不在一家店买齐了。

  即便就想换几家点买,第一家店用了整钱后,此后的店用零钱购买就可以了,为啥还是用整钱。

  这样的行径,大家很容易判断出,其就是“故意”在使用假币。

  这个案例中,是不是“故意”,就是针对主观想法的一种判断,基于这个人这样的行为,大家是可以判断出他就是“故意”的。

  (如果是实际的案例,辩护人一定不应该在这样的一定输的细节辩论,应该找其他的辩点)。

  关于诈骗罪中,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认为道理也是一样的。

  既然想认定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公诉人(检察官)就要以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举证。

  如,编了理由拿了钱之后,微信拉黑了,是否就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不一定。

  微信拉黑了,电话还能联系啊。

  如果微信、电话都拉黑了,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还是不一定。

  如果给钱的时候就知道家住哪儿,上班在哪,活动范围在哪,那还可以非常容易找到的。

  不能直接这样认定。

  (后续案例分析时会提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一个点,其实是实际案子中最容易形成争议的点,很容易形成很好的辩点。

  有些人骗钱不想还了,但有些人没想过骗钱不还,就是想着先用一下,用完再慢慢还。

  刑事犯罪,讲究罪责刑相适应。

  简单的说,就是干了什么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人家没想着干那样的事,让人承担那么严重的后果;或者干了很轻的事,让人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二)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实很容易证明。

  只要看两人当时怎么沟通的,有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就可以。

  这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证明,证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证明。

  以后遇到了再分析。

(三)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被害人是不是基于嫌疑人的诈骗,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点。

  而这个点,在实际中,常常被法官或同行忽略。

  这个表述可能有些人看不懂,换个说法是,我是骗了你,但你给我钱款可能并不是因为我骗你。

  如果这样,本律师认为肯定不能认为嫌疑人诈骗罪既遂。

  举个例子,一个年轻的帅哥(美女),一本正经的骗一中老年高知异性说,我是秦始皇(或武则天之类),我一直活到现在,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以后给你什么什么回报。

  中老年高知异性一听,内心OS“傻x”。

  但一看,小帅哥(美女)很好看,自己又空虚无聊寂寞冷,就逗逗他(她)玩吧。

  不就一点钱吗,给。

  类似的情况很多,本质就是“被害人”给嫌疑人钱款根本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基于其他的目的。

  如此情况,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吗?本律师认为不能。

  这个点,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容易形成辩点。

  这次就分享到这,未完待续。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精解: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l、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l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纪要》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三)认定

    l、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追究单位,也不能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孙枣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团蠢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

    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己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

  而贷款欺诈,则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

  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

  (四)处罚

    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塌凯陪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7/2/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真题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如此,选项A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

  选贤B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

  而选项D明显属于贷款诈骗,是本题的选项。

    2001年1月21日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由此,选项C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C不应选。

银行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有哪些典型特征

  1、巧立名目:一般而言,信用贷款是不会在放款前收费的,更不会以各种名义从本金里扣除费用。而不正规的平台会以各种理由收费,比如手续费、保险费、会员费、包装费、风险金、保证金、印花税、改号费、工本费、激活费、验资款、做流水款、解冻费、回档费,都是比较常见的费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果断拒绝,取消申请,否则手续费加上高息,会带来沉重的还款负担,长此以往会逐渐陷入以贷还贷的困境。

  2、申请渠道:正规的贷款都是在官网注册申请、关注官方二维码申请、下载官网软件申请,不会是某某客服或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或短信、QQ等社交软件发给你链接或二维码,这种陌生人发给你的东西,千万不要随便点击,有可能填写完个人信息,会利用各种理由问你验证码,一不注意卡里钱就会被转走。

  3、审核中冻结账户:一旦贷款申请提交后,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打电话族伏给你,比如填错收款卡号、网贷申请频繁、支付超时、账户出现异常等,让你提供验证码或者其他资料,千万不要给,被骗的几率非常高。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盯冲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

  定,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达到以上两个数字的80%且多次骗取贷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第一、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兆则携

  第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贷款诈骗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其他重大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其他重大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么?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违约,拆了东墙补不了西墙的时候就会出问题了,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会记也是要以贷款诈骗罪等论处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量刑。

  如果会计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会计涉嫌贷款诈骗罪应承担责任刑事责任,会被判刑,会涉及,贷款诈骗罪等,所以要遵纪守法不要在法律上试探。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消喊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扩展资料:

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

  它根据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

  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机关、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相关部门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

  股东和社会公众主要就是通过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决定今后投资的意向。

  因此,本法禁止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认定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体。

  从形式上看,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是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操纵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这两类人员才是该行为的真正幕后指挥者,应当承担本条的法律责任。

  (2)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举旦观方面。

  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真拿答野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行为人在某种不法目的与动机驱动之下的一种故意行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

  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本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

  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

  (3)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是违反了其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财物报告概念界定:

  虚假财务报告是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

  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

  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

  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

  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

  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

  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

  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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