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求强人帮写?

作者:邴鸿泽时间:2023-07-23 13:33:11

导读:" 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介绍: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提高法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1.阅读案例-仔细阅读案例,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和法律问"

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

介绍:

  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提高法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

1.阅读案例

  -仔细阅读案例,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和法律问题。

  -注意案例中的关键信息,如当事人的身份、纠纷的事实经过和相关法律条文。

  -熟悉案例的相关背景,包括案发地点、时间、当时的社会背景等。

2.确定法律问题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确定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将法律问题分解为具体的子问题,以便更好地进行分析和解答。

3.分析法律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分析法律问题,找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依据。

  -运用逻辑思维和法律推理,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和矛盾之处。

4.判断案例结果

  -根据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案例的结果。

  -分析案例中各方的利益和权衡,推断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可能会做出的判决或决策。

5.总结案例教训

  -在完成案例分析后,总结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分析案例中的错误和不足,思考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总结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6.进行讨论和辩论

  -将案例分析结果与他人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检验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是否合理。

  -听取他人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开拓思路,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的实施,可以帮助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学案例分析,提高法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分析也是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困败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枯伏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

  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

  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

  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汪扮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

  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

  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

  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

  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2:

    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基本理论: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委托授权行为便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了代理权。

  3.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自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分析:赵某仅八岁,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

  当赵某母亲把赵某交付给刘某是也相当于把法定监护的义务同时交付给刘某,并告诉他赵某不会游泳,刘某在知道这个情况的前提下,仍带赵某去水库游泳,让其独自下水,致使赵某意外溺水身亡,对此刘某应该负绝大部分责任。

  他在充分知道让赵某独自下水会发生危险仍让赵某独自游泳属于主观大意,他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应有措施,属于主管渎职,属于主观过失致人死亡。

  按《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结论:刘某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发现赵某溺水是,积极抢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可以按照以下格式做法律案例分析:

  1、法律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

  2、探讨法律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3、法律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4、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比较。顷银

如何写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从哪方面着手?具体的格式有没有要求呢?

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困橘铅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

  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伍皮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

  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

基本上一个汪好案例分析就是这几个方面了,如果你满意的话请给分,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O(∩_∩)O~

案例分析怎么写

  案件分析写法:选题范围、报告内容、研究好手耐结论。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友春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薯迟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三、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

  1、以事件定标题或以主题定标题,不能直接两个字:案例。标题要能吸引读者如上面提到的案例:我是如何教《石钟山记》的――经典文章的现代解读。

  2、交代事件是在什么样的时空中发生的。

  3、交代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问题如何产生,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4、问题的解决――交代如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成效。

  5、反思与讨论――交代思考、感想、体会,解决问题的得失,下一步的打算或整个问题解决后有什么新的问题出现,计划如何解决等。

法学案例分析 高分

    1、案由:李某、陈某、王某绑架案。

    2、案件焦点:对被告李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人都有共同绑架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且实施绑架行为。

  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

    3、争议与分歧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又涉嫌拐卖妇女(预备)罪。二是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有涉嫌强奸(预备)罪。

    4、结论:已经构成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滚早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嫌唯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王某预谋绑架女性来赚取钱财存在绑架的直接故意。

    (3)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强制,如掐脖子、强行带走等行为。

    (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大者雀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

  我们认为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

  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

  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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