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2008与JGJT16-2008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有何区别?

作者:易运海时间:2023-07-23 13:36:30

导读:" JGJ16-2008与JGJT16-2008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有何区别?1.JGJ16-2008和JGJT16-2008分别是中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两个重要版本。它们的发布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电气安全和可靠性。2.JGJ16-2008是中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JGJ16-2008与JGJT16-2008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有何区别?

  1.JGJ16-2008和JGJT16-2008分别是中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两个重要版本。它们的发布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电气安全和可靠性。

  2.JGJ16-2008是中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用版本,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如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该规范主要涉及建筑物的电气布线、插座位置、照明设计、接地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3.与之相比,JGJT16-2008是针对特殊类型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规范,例如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由于这些建筑物的特殊用途和功能,电气设计对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更高。

  因此,JGJT16-2008对电气系统的设计、电源供应、紧急电源备份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另外,JGJ16-2008和JGJT16-2008在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对于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电压、线路容量等指标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使用电力设备和能源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有相应的适应性规范。

  5.值得注意的是,JGJ16-2008和JGJT16-2008的发布都是为了提高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标准化水平,保障建筑物的电气安全和可靠性。它们的出台为建筑师、电气工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确保电气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JGJ16-2008与JGJT16-2008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

  前者是通用版本,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而后者是针对特殊类型民用建筑的规范。

  在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然而,无论是哪个版本的规范,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民用建筑的电气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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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规为JGJ16-2008,原规范有T表示推荐规范,现在取消T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介绍?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内容: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基本简介: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其中民用建筑电气规范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其中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基本内容如下: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2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5.2继电保护

5.2.1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

  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人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注;灵敏系返铅数应根据小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问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6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7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8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9当用户10(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应采用直流操作。

  10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11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压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

  12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则世物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2)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孙液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13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的间接动作方式。

1410(6)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零序速断保护;2)零序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应接人事故信号回路。

5.2.2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变压器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起的过电流;

  4)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接地短路;

  5)过负荷;

  6)变压器温度升高;

  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

  8)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压力升高;

  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

  10)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3对于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当壳内故障压力偏高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压力过高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4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6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7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且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速器的各侧断路器。

  9对于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10对变压器温度及油压升高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11对于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2.3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l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2)过负荷;3)单相接地。

  2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护装置由电流继电器构成时,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对于同一供配电系统的所有线路,电流互感器应接在相同的两相上;2)当线路短路使配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标称系统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陕速切除短路;3)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限不大于0.5~0.7s,且没有本款第2项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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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6.2条写了内容怎么不一样?

  看到你的求助。

  一个是国家行业标准,一个是地方行业标准,你纯或列的条文是上做让伍海标准。肯定不一样。

  我在原来的问题后面又补充了国家标准的相应内容。

  地方标准肯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有些地方滑告要严于国家标准。就像法律和宪法的关系,如果你在上海市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可以依据上海当地的标准。

jgj16介绍?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内容: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基本简介: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春顷(建标E20023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扒仿陆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基本信息: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大缓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等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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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最新版谁了解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衡锋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派旦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咐羡晌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计规范中的JGJ是什么意思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规定:颤雹好JGJ:建筑工业(JG)(建设部主管)的建筑(J)行业标准;16---为标准编号。

    建筑工业是把建筑业作为工业的一个门类,与“化学工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机械工业”等一样,首先是属于肆绝工业,其次才是不同门类的工业;而“建筑工程”则是首先把建筑业作为不同于“工业”的“工程”,然后再在“建筑工程”中划分“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茄铅程”等不同的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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