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谁、在哪里、为什么、如何实施?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谁、在哪里、为什么、如何实施?
1.案例背景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概述
简要介绍所选择的案例,包括涉及的国家和相关主体。
3.谁:涉案主体
详细介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例如国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
4.在哪里:案例发生地点
描述案例发生的具体地点,包括国家、地区、城市等。
5.为什么:案例背后的原因
探讨案例发生的原因和背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
6.如何实施: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
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各方主体的行为、法律规定和国际法的适用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7.结论
总结案例的重要性和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强调案例分析的价值和意义。
8.展望
展望国际经济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对案例分析和相关研究的建议。
9.参考文献
引用使用的案例分析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新闻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有序列表的方式,可以清晰地呈现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的新闻内容。
每个部分都可以展开具体的论述,既能体现新闻的格式,又能充分阐述观点和客观性观点。
这样的新闻报道可以提供给读者有关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的全面信息,并引起读者的思考和讨论。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仅供参考:
1、(1)家具失窃风险由第三方承担。
因各方未选用贸易术语,故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时为准,而第三方未将货物交付,故风险还未转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
因权利义务对待给付,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故无灶拆权要求买方渣猛支付货款。
3、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甲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对乙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CISG地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如辩桥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故甲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的范畴。
所以荷兰乙公司的请求并不全都有法律依据。
国际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题目
1、根据Incoterms2000有关CIF术语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本案中即为纽约港。
2、题目是否打错了?我感觉应该是问“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下面分题目打错和没打错两种情况讨论吧:
(一)如果题目打错了,问的应该是“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本小题假设卖方交货不合格,即假设了卖方违约导致了货物的不合格,因此即考虑卖方违约下买方的救济措施,结合本案请实际买方具体有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①如果卖方尚未达到根本违约,可以要求卖方对于不合格部分交付替代物。理由参见CISG第46条第2款规定。
②如果卖方尚未到达根本违约,也可以要求卖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修补。
理由参见CISG第46条第3款规定。
衫岩。
③可以要求卖方减低货价,减价应按照实际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理由参或梁御见CISG第50条的规定。
④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CISG74条,损害赔偿应坚渣尘持全陪原则,包括买方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卖方都要赔偿。
⑤如果卖方交付不合格的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与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同时使用。
(二)如果题目没有打错,问的就是“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根据CISG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之后,仍可以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因此,只要本案中的卖方不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他就可以自负费用,对已交付的不合格的货物进行补救,将不合格的货物换成合格的货物。
3、不应接受。
因为CIF术语下,卖方在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自装运港船舷转移。货物由于离港时合格(卖方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出现瑕疵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造成的,卖方对此概不负责,买方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此时,买方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保险。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浸水事故,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啊……打了这么多字,好辛苦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A
国一公司向
B
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
FOB
合同。
A
国公司在装
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
国公司在装
船后及时向
B
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B
国公司要求
A
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
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衫告誉
CIF
术语或
CFR
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
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
5
分)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
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
5
分)如以
CIF
或
CFR
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或
CFR
术语中,
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
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
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
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
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
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
5
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国出口商
A
公司与乙国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规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吨给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
3000
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
并指示承运
人
C
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
1000
吨交给
B
公司,其余
2000
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
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
4
)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友袭贷款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体可
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案例十一:
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采用
CIF
术语,目的港为纽约,
4
月
15
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
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
4
月
10
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实际用了
20
多天,货物于
5
月
1
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
1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
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
2
)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
CIF
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
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
口公司。
(
3
)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
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
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
甲国
A
公司与乙国
B
公
司签订了从
B
公司进口
100
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2000
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
公司与承运人
C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受
《海牙规则》
的约束
)
,
并向
D
保险公
司投保或段了平安险。承运人的
E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货物。
在
E
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
后来大火虽
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
B
公司委托银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项,
A
公司却
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
公司承担。因为:
(1)
本案货物因遭遇
雷击
(
自然灾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单独海损
)
,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3
分
)
(2)
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
对此承运人无过失,
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
分
)
(3)
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
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
失应由买方承担。
(4
分
)
案例十三:
我国
A
公司与某外国
B
公司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
装船期限为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i
月
10
日。
由于
B
公司
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
结果使装货至
1993
年
1
月
20
日才完
成。承运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
公
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
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
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
月
10
日到达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
但该船却于
2
月
25
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
公司在
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
另一方面,
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
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
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
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
(2)
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3)
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
答:
(1)
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
《汉堡规则》应当
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
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3
分
)
(2)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
分
)
(3)
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4
分
)
案例十四:
2007
年
4
月
5
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
FOB
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
10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
4
月
11
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
90
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
4
月
15
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
收到此电报。
随后,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4
月
5
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
船上发生火灾,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5
月
11
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
为什么
?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
(4)
根据
FOB
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
答:
(1)
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
分
)
(2)
合同于
2000
年
4
月
17
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
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2
分
)
(3)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
承担保险费。
(3
分
)
(4)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
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3
分
)
案例十五: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日方:
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
合同签订后,
在履
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
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
而是转口到了意
大利。
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
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
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法院禁
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
这批机床
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
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
当
中国
B
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
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
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
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
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分
)
因为根据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3
分
)
在本
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
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
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
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5
分
)
案例十六:
甲国
A
公司
(
买方
)
与乙国
B
公司
(
卖方
)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
C
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
船舶到达甲
国目的港外时,
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
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
A
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
C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为什
么
?
(2)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3)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
答: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分
)
因为其享
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3
分
)
(2)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2
分
)
(3)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2
分
)
案例十七:
2004
年
5
月
8
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
5
万套,
FCA(
韩国某港口
)
价格条件,
2004
年
11
月
7
日一
9
日交货,合同适用《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
6
月
20
日,中国公司与韩国
公司将订货变更为
4
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
年
11
月
8
日,韩国公司将货物
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
月
25
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
交货物仍然是
5
万套。
问:
(1)FCA
的中文名称是什么
?
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
公司
?
(2)
中国公司
11
月
25
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
其违约责任
?
(3)
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1
万套电子部件
?
(4)
若其中有
1
.
5
万套产品不合格,
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
则在
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
?
有关费用
应由谁承担
?
(5)
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
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
(1)FCA
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
Z004
年
11
月
8
日韩国公司
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2
分
)
(2)
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2
分
)
(3)
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l
万套电子部件。
(2
分
)
(4)
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
(2
分
)
(5)
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2
分
)
案例十八: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148
万美
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5
年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
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
证实该批尿素是毫
无使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
否则将拒绝向银
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
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
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
分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号
)
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3
分
)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
UCP500
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
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
行付款赎单。
(4
分
)
案例十九
:
美国
A
公司与我国
H
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
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
节前—星期,
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
但是,
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
月饼市场火爆,
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
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
月饼难以销售。
A
公司于是通知
B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
(2)A
、
B
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
能败诉
?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
答: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
B
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
公司延
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
B
公司延
迟交货,
A
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A
公
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即
B
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
根本违反合同,
A
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
B
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5
分
)
(2)
由于
B
公司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会败诉。
B
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
A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5
分
)
案例二十:
2001
年
12
月
26
日,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中国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
CIF(
洛杉矶
)
,总价值
27945.24
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
A
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
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该批货物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装载于某远洋运
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
3
月
25
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
船舶不慎触礁沉没,
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
美国
B
公司闻讯,
欲通知开证行花旗
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
.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
2
.美国
D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
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
3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
?
为什么
?
答:
1
.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
CIF
,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7
分
)
2
.如果中国
A
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
B
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
也不应该拒
绝付款。
(7
分
)
3
.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6
分
)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的。
因而自有法律以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广泛的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领域。
但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性质和结构不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不同,因此,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
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也就是根源于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认识有所不同,由于经济不发达,整个社会对权利义务的侧重有偏颇,形成了只重义务不重权利,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与义务本位。
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横扫整个中国法制历史。
在古代诉讼中,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民事案件称之为“听讼”,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说法主要是从私法的角度上说的。
私法主要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由于古代经济并不发达有“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之说,政治、文化也相对匮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无讼为贵”的法律思想来主导。
造成了古代“守法”内涵的片面化。
古人仅以守法法理解为遵守法律的义务,称之为“良民”,“好讼之子,多数锋乎终凶”,被称之为“刁民”。
然而现代社会,正在从重义务逐渐的演变为注重权利,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
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传统将会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国现今各类诉讼案件逐年递升,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了维护人民权利的机构。
权利本位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
当代法的价值追求是权利而非义务,法的价值中最高位的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随之“守法”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遵守法律义务银瞎悉这重消极的守法以外还包括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积极的守法,从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中国当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与之相对应,而权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
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关注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实现。
并且与法治、人权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也是当代诉讼神物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机制,使公众能得到更公平、正义的审判,是当代法制建设不断追求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拍神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
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
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
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
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让码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
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袭滑亏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
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同成立于1月26号。
B公司氏旦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
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不按时交货不能立毁核陪即宣告合同无效。
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
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
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纤蠢进行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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