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中有哪些关键问题?

作者:郜浩越时间:2023-07-23 13:13:37

导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中有哪些关键问题?1.案例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的背景和相关国家、组织的参与情况。例如,可提及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比如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战等。2.法律适用问题-针对国际经济法案例,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中有哪些关键问题?

1.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的背景和相关国家、组织的参与情况。例如,可提及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比如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战等。

2.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国际经济法案例,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和组织在贸易、投资等方面往往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因此在案例分析中需要确定适用的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则。

3.争议焦点

  -在国际经济法案例中,往往存在一些争议焦点。

  这些焦点可能涉及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需要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各方的观点和主张。

4.法律程序和机构

  -国际经济法案例的解决通常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机构的介入。

  这些程序和机构可能包括国际仲裁机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需要对这些程序和机构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及对其在案例解决中的作用进行评估。

5.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国际经济法案例的解决结果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可以对案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影响,以及对相应国家和组织的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启示。

6.解决方案和建议

  -针对国际经济法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这些解决方案和建议可以从法律、政策、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参考。

7.结论

  -最后,需要对整个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进行总结和结论。可以对案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以及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全面深入地探讨国际经济法案例中的关键问题,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新闻报道和分析。同时,也可以为相关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决策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际经济法主体问题有哪些争论?

  NGOs和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争论。

  1.NGOs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争论。

  2.跨国公司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争论。

  3.争论的解决: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确定标准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确定标准问题:从国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

  前提: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

  与狭义说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认为:它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国家政府之间核弊、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的国际经济管制法律关系,也调整横向的国际交易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便存在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中。

  因此,处于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且负担了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体都应当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不仅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结论。

  从这一角度分析,NGOs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制约等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认为其负担了部分国经经济管制的职能。

  此外,当它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时,又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因此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时确定无疑的。

  对于跨国公司,强调的是其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以及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这也证明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最后,把国际经济法做这样的拆分是否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野氏并认为不会。

  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这样做只是希望把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弄的更明确一些。

  从而区别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

2.刘一桦:国际经济法主体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广义说”与“狭义说”。在主体问题上都认为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对待个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着不同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本质认同一致与差别

判断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要件:从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的关系来看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构成与判定.

三、以跨国公司为重点,考察其主体地位及特殊性

  国公司是一定范围内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司法,国际组织相关规定的证明.承认起有限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其行为,促进全球财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加深,必须受到国家经济主权的管制。

  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5090.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661亿美元,进口额为2435.5亿美元;2007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21738.3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12180.2亿美元,进口额为9558.2亿美元。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增长速度连续六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了4.27倍,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居于第三位。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影响我国出口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颂迹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2.6)。

    (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3.6%,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3.02%,是我国的3.6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

  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

  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

  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

  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

  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务管理体制落后。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

    (2)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涉及4000多种商品。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应采取的对策

  1.服务贸易方面

    (1)国家应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将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作用,建立境内外及时沟通的服务贸易支持网络。

    (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紧密合作。

    (3)积极进行服务产品结构的调整,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性的服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4)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为保证服务贸易能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我们应加强对CATT、GATS、WTO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根据GATS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

  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使服务贸易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同时,正确利用GATS的有关例外条款,制定适度的保护政策,以保护我国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

  2.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政府方面。

  ①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跟踪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某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

  ②制定优惠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扶持“绿色”企业发展。

  政府应通过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管理先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型企业,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小、档次低、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企业。

  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应制订鼓励政策,统一并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并按照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我国,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帮助。

  ④政府有关部门要服务和帮助企业开拓其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

  企业还可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产地”,避开贸易壁垒。

    (2)企业方面。

  ①企业应强化标准化意识,采用合理适用的国际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并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②企业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

  提高产品以及对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冲破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

  ③企业应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生产符合外国技术标准特别是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还要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绿色产品”,预防和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

  当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要通过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企业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3.对外贸易摩擦方面

    (1)政府方面。

  ①我国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外国的交涉。

  政府应充分援引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条款,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多边谈判,记载反倾销应诉中所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岐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措施。

  ②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③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诉销的有效措施。

    (2)企业方面。

  ①企业应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

  ②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产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取胜的战略转变。

  ③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使自己由被动化为主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迹卜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姿配穗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卖念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证的无因性和文义性

买卖合同无效,向B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拍神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

  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

  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

  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

  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让码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

  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袭滑亏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

  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槐粗陆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凳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铅顷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万分感谢

  1.银行没有义务追回货款。信用证是卖卖单据的业务,银行不对货物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坦漏。银行只要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就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开证申请人亦必须付款赎单答返。

  3.有权受理,因有仲裁协议。

  4.应迅速跟对方协商采取措施补救清信饥;协商不成,立即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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